14. 谁拥有作品的版权?不同种类的作品,会否有不同的拥有权?
拥有权的基本规则是,作者 ( 即创作有关作品的人 ) 是第一个拥有作品版权的人。根据《版权条例》第11条,不同种类的作品会有不同的作者。以下为列表撮要:
作品种类 | 作品的作者 |
文学作品 | 创作者 |
戏剧作品 | 创作者 |
音乐作品 | 创作者 |
艺术作品 | 创作者 |
声音纪录 | 制作人 |
影片 | 制作人及主要导演 |
广播 | 作出广播的人 |
有线传播节目 | 提供包括该节目在内的有线传播节目服务的人 |
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 发表人 |
就多于一个作者的合作作品而言,如果每位作者的贡献可以明显地被分辨出来,那么每人就是自己创作那部分的作者( 独立着作权 )。但如果每位作者的贡献,不能从其他作者中区分出来,那么所有作者就会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 合作着作权 )。
因此,就独立着作权的作品而言,基本规则是每位作者会拥有属于自己那部分的版权。关于合作着作权的作品,所有作者会共同拥有整件作品的版权,而每个人拥有的版权份数都是均等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其中一名作者去世,他所享有的版权会传给他的继承人,而不是给予其他合作作者。
以上规则亦要视乎两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就是涉及雇员的作品和委讬作品:
- 雇员在履行正常职务时所创作的作品,有关版权会属于其雇主,除非双方有其他协议,则属例外;
- 至于委讬作品(即是由独立作者受其他人士或公司委讬而去创作的作品),委讬人 / 团体可与独立作者订立协议,决定谁可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如属委讬作品,即使委讬人 / 团体并非作品的版权拥有人,有关人士 / 团体仍然可根据《版权条例》第15(2)条,享有以下两项重要权利:
- 在该人及作者可合理预料的情况下,享有专用特许权,就所有可合理预料之目的使用委讬作品;
- 有权合理地提出反对,制止他人在任何目的下利用委讬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