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誰擁有作品的版權?不同種類的作品,會否有不同的擁有權?
擁有權的基本規則是,作者 ( 即創作有關作品的人 ) 是第一個擁有作品版權的人。根據《版權條例》第11條,不同種類的作品會有不同的作者。以下為列表撮要:
作品種類 | 作品的作者 |
文學作品 | 創作者 |
戲劇作品 | 創作者 |
音樂作品 | 創作者 |
藝術作品 | 創作者 |
聲音紀錄 | 製作人 |
影片 | 製作人及主要導演 |
廣播 | 作出廣播的人 |
有線傳播節目 | 提供包括該節目在內的有線傳播節目服務的人 |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 發表人 |
就多於一個作者的合作作品而言,如果每位作者的貢獻可以明顯地被分辨出來,那麼每人就是自己創作那部分的作者( 獨立著作權 )。但如果每位作者的貢獻,不能從其他作者中區分出來,那麼所有作者就會成為該作品的合作作者( 合作著作權 )。
因此,就獨立著作權的作品而言,基本規則是每位作者會擁有屬於自己那部分的版權。關於合作著作權的作品,所有作者會共同擁有整件作品的版權,而每個人擁有的版權份數都是均等的。在此情況下,如果其中一名作者去世,他所享有的版權會傳給他的繼承人,而不是給予其他合作作者。
以上規則亦要視乎兩個重要的例外情況,就是涉及僱員的作品和委託作品:
- 僱員在履行正常職務時所創作的作品,有關版權會屬於其僱主,除非雙方有其他協議,則屬例外;
- 至於委託作品(即是由獨立作者受其他人士或公司委託而去創作的作品),委託人 / 團體可與獨立作者訂立協議,決定誰可擁有該作品的版權。
如屬委託作品,即使委託人 / 團體並非作品的版權擁有人,有關人士 / 團體仍然可根據《版權條例》第15(2)條,享有以下兩項重要權利:
- 在該人及作者可合理預料的情況下,享有專用特許權,就所有可合理預料之目的使用委託作品;
- 有權合理地提出反對,制止他人在任何目的下利用委託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