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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有任何「允許的作為」,可獲豁免被指為侵犯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第37-88條,有一些使用版權作品的行為會被法例允許,而不會構成侵犯版權。這些行為涉及教育、圖書館及資料庫、公共行政的不同種類活動,以及其他使用版權作品的雜項用途。界定允許的作為之法例條文,普遍都很詳細及會針對細微事項,建議閣下要仔細閱讀有關條文,以及留意須符合哪些條件才不會被視為侵權行為。這部分的內容只為閣下提供一些基礎概念作為參考,如有其他問題,閣下必須要諮詢律師。

 

公平處理

 

在允許的作為之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是「公平處理」行為。根據《版權條例》,公平處理涉及兩個要素:

 

  1. 有關處理必須要公平;及
  2. 處理版權作品之用途只局限於七種特定目的 –––– 研究、私人研習(《版權條例第38條)、批評、評論、新聞報導(第39條)、教學(第41A條)或公共行政(第54A條)。

任何為其他目的而作出的行為,包括為私人使用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行為,都不算是公平處理。這與美國版權法中的「公平使用」抗辯截然不同,美國版權法的「公平使用」,並無局限某幾種目的,所以可作為被指控侵權的一般抗辯理由。

 

要決定處理版權作品是否公平,法庭會考慮以下四項因素(《版權條例第38(3)條第41A(2)條第54A(2)條):

 

  1. 處理的目的和性質;
  2. 作品的性質;
  3.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及
  4. 該項處理如何影響該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或價值。

總之,最基本的考慮因素是,有關處理不應該與版權擁有人正常利用作品時有所衝突,亦不應該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利益(第37(3)條)。

 

一般而言,如果某一項處理涉及上述七種特定目的之其中一項,而必須要複製作品的一部分,但又並非用以取代購買該作品,這便很可能被視為其中一種公平處理的 作為。另一方面,如果有關處理並非為七種特定目的之一、或複製作品之部分過多、或足以取代購買整件作品,有關處理就較難會被視為公平處理。問題通常是取決 於複製程度及對涉案人士的印象。

 

教學用途

 

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作的公平處理(第41A條)明確容許教師將版權作品複製品,上載到學校內聯網作教學用途。如要作出此安排,除了要考慮決定有關處理是否公平的四項因素之外(見「公平處理」之討論),還要符合額外兩項條件:

 

  1. 有採用科技措施,限制其他人從學校內聯網取得版權作品複製品,確保該版權作品複製品,只提供給需要用以教學或學習的人;及
  2. 該版權作品複製品不會不必要地儲存於學校內聯網過久,一般情況下為不超過連續12個月。

除了公平處理,《版權條例》亦有包含一些特定條文,容許就教學目的而對版權作品進行某些行為。當中較重要的包括以下幾項:

 

  • 為教學或考試目的而作出的事情(《版權條例第41條);
  • 在學校活動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第43條);
  • 為教學目的而由學校紀錄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第44條)。

其他允許的作為

 

版權條例》還列有其他允許的作為,較重要如下:

 

  • 圖書館館長或檔案保管員進行的複製(第46-53條);
  • 為立法會程序或司法程序進行的行為(第54條);
  • 開放予公眾查閱或在公事登記冊內的複製資料(第56條);
  • 合法使用者複製及製作電腦程式的改編或備用版本(第60-61條);
  • 在互聯網觀看或聆聽作品,而在技術上需要作出暫時或附帶性複製行為(第65條);
  • 公開誦讀或背誦已發表作品的段落(第68條);
  • 為公開展示藝術作品而作出的行為(第71條);
  • 為一個會社或社團等表演、 放映或展示作品(第76條);
  • 為遷就時間而製作紀錄(請參閱 問題3);
  • 為電視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製作相片(第80條);
  • 免費為公眾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第81條)。

界定上述允許的作為之法例條文,非常詳細及會針對細微事項。建議閣下要小心閱讀有關條文,並在有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