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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的公司有二十部電腦,如果要購買電腦軟件,費用將會很高昂。我可以安裝從其他國家購買、但價錢較平的合法電腦軟件嗎?如果香港有這個軟件的獨家代理人,情況會否有不同?

在2003年11月28日之後,根據《版權條例第35(3)條,其他國家製造的合法電腦軟件複製本,不會被視為侵權複製品。這表示,在香港管有這些複製品,無論是否為了貿易目的,或者香港是否有這個軟件的獨家代理人,都不會被視為侵犯有關電腦程式的版權。所以,閣下可以自由地在閣下的公司,安裝從其他國家購買的合法電腦軟件。

 

不過,要留意的是,有關豁免條款,只適用於電腦程式的複製品,以及屬於同一個電腦程式的從屬作品。有關豁免並不適用於其他版權作品(詳見《版權條例第35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