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是一名教師。我在雜誌內看到一篇好文章。我可以複印這篇文章,並派發給我的學生,用作班上討論嗎?
可以。《版權條例》第41A條,容許教師以公平處理為由,在學校使用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閣下可依據此條例,使用該文章。在評估閣下複印文章是否屬公平處理時,以下四個因素相當重要:
- 處理的目的和性質;
- 作品的性質;
-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及
- 該項處理如何影響該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或價值。
因此,一般準則是,閣下複印文章,應該是對課堂討論屬合理及必要的,複印量亦不能大量至可以代替購買該本雜誌。為審慎起見,閣下應該確保複印量不會過多(例如只複印足夠在課室使用的份量),以及只複印需要用作課堂討論的部分(例如只複印與討論相關的段落)。
除了第41A條,閣下亦可依循知識產權署發出的《非牟利教育機構影印印刷作品指引》,了解如何複印物品,在課室使用。指引列明,容許閣下在以下條件下,複印報章或期列的整篇文章(E部(6)(a)(i)條):
- 授課教師或其代表可製作多份印刷作品的複製本(E(1)條)。
- 複印本是用來分發給學生作教學或討論用途,或在課室中使用。學生可保留複印本,以便日後參考。(E(2)條)。
- 複印本的數量應只限於參與課程的學生每人一份。(E(4)條)。
- 在同一個學年的單一課程中,不得複製作品多於27次(E(5)條)。
此外,閣下亦應留意,複印作品必須遵從某些條件,包括即時性(D(4)條)、簡潔(E(6)條)及累積效果(E(7)條)。
這些條件比較嚴謹,尤其是「即時性」,被界定為「如決定使用某作品的時間,與擬於課堂上使用該作品的時間十分接近,則要求教師必須取得許可才複製作品並不合理。就本條文而言,如決定使用某作品的時間,與擬於課堂上使用該作品的時間,相距不多於三個工作天,則要求教師必須取得許可才複製作品並不合理。」因此,如果閣下在上課前一段較長時間之前,已經決定要複印作品作教學用途,閣下就不能以指引作為免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