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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假冒 (涉及公司商譽)

假冒是關於商人可有權維護其生意商譽,而展開法律行動。這種權利並非由任何法例條文賦予,而是根據普通法而得到的權利。當一名商人非法地向其他人作出虛假陳述(誤導)自己的貨品或服務,就是其他商人的貨品或服務,這便會構成假冒 。商人的虛假陳述,一般是以下述方式作出:

 

  • 模仿其他商人的商標或品牌;
  • 模仿其他商人的貿易商號或個人名字;
  • 模仿其他商人的貨品包裝、標籤或式樣;
  • 模仿其他商人創造的虛構故事角色。

其他有關假冒的常見虛假陳述形式還包括:

 

  • 一名商人就一項涉及其他商人貨品的訂單,提供自己的貨品;
  • 一名商人假扮是另一名商人的代理人或經銷人;
  • 一名商人虛假地表示,其貨品或服務已獲第三者(通常是出名的商人)批註;
  • 一名商人虛假地表示另一名商人的貨品或服務,就是其本人的貨品或服務(通常稱為「逆向假冒」)。

以上項目並未涵蓋所有假冒行為。針對假冒的法律會不斷發展,以打擊新穎的虛假陳述。可以清楚知道的是,就假冒所進行的法律行動,並不只限於模仿商標( * 注意),而即使假冒行為是基於模仿商標,有關商標亦未必需要是註冊商標。所以,雖然未經註冊的商標不受商標條例保護,但這類商標仍可以根據普通法獲得保護,不受假冒侵犯。另一方面,註冊商標就可受商標條例保護,同時亦受普通法中有關假冒的法律保障。

 

(*注意:版權同樣亦可以就假冒而受普通法保護。但相比控告別人假冒,如果作品的版權能夠確立,版權擁有人根據《版權條例》去提出訴訟會更為容易,因為版權法沒有要求須證明商譽之存在。)

 

要成功控告另一方假冒,原告人必須確立以下三點:

 

  • 原告人就自己的貨品或服務享有商譽或名譽(例如有關的貨品 / 服務已為公眾所認識);
  • 被告人已作出虛假陳述,引致或很可能引致公眾相信被告人的貨品或服務,就是原告人的貨品或服務;及
  • 原告人因此蒙受或很可能蒙受損失(通常是生意損失)。

就假冒作出的法律行動,屬於民事訴訟。受害人可獲得的補償或補救方式(就不同的法庭命令)如下:

 

  • 賠償;
  • 禁制令(一種法庭命令,用以禁止侵權者繼續售賣有關產品);
  • 交出侵權產品;及
  • 交出從有關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

就假冒而提出的法律行動涉及複雜的法律爭議。建議閣下在沒有取得適當的法律意見前,不要隨便控告他人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