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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者反對商標註冊的程序

一般來說,由提交反對申請到正式的聆訊需時約2½至3½年。有關程序大致如下:

 

  1. 反對人向商標註冊處提交反對通知,並將副本發送給申請人。
  2. 申請人可在人接到反對通知副本的日期後 3 個月內(如時限未有延展)向商標註冊處提交及向反對人送交反陳述。
  3. 提交證據:
    1. 反對人可在接到反陳述副本的日期後 6 個月(或議定的延展限期)內向商標註冊處提交及向申請人送交證據,以支持所提出的反對(規則第79(1)條)。
    2. 申請人可在接到反對人證據副本的日期後 6 個月(或議定的延展限期)內向商標註冊處提交及向反對人送交證據,以支持所提出的申請。
    3. 如申請人提交證據,反對人才可在接到申請人證據副本的日期後 6 個月(或議定的延展限期)內向商標註冊處提交及向申請人送交回答證據。
  4. 處長須擇定聆訊時間、日期及地點。各方可親自及/或由代表出席正式的聆訊。
  5. 處長作出決定。訟費一般會判給勝訴的一方。
  6. 任何一方可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