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管有危险药物(《危险药物条例》第8条) 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8(1)(a)条,除非获得该条例或许可证授权,任何人不得管有危险药物。 第8条亦规定,吸食、吸入、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均属罪行。 1. 管有的实质元素 2. 管有的主观要素 3. 量刑 书籍遍历链接: A. 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Section 8 of th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