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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管有危险药物(《危险药物条例》第8条)  

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8(1)(a)条,除非获得该条例或许可证授权,任何人不得管有危险药物。 

 

第8条亦规定,吸食、吸入、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均属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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