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经营烟窟及作为烟窟使用的地方或处所之拥有人、租客等的责任
经营烟窟
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35条,开设、经营、管理或协助管理烟窟,均属罪行。「烟窟」指任何地方或处所,不论是一次或多次开放、经营或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危险药物可在烟窟内出售,亦可就于烟窟内吸食危险药物收取费用,或令经营烟窟的人从中取得利益或好处。此罪针对的是积极参与烟窟运作及管理的人,而被告的参与可轻易证明其知悉有关处所被用作烟窟。
量刑
如循公诉程序定罪,经营烟窟的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00及监禁15年。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容许处所用作烟窟等
《危险药物条例》第37条另设一项独立罪行:凡任何处所的拥有人、租客、占用人或管理人准许或容受该处所用作烟窟,或用作非法贩运、制造或储存危险药物,即须负上刑事责任。
第37条亦涵盖明知而出租或同意出租处所以作烟窟,或作非法贩运、制造或储存危险药物用途的主事人及代理人。
第37条罪行如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0及监禁15年;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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