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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量刑 

 

单纯管有危险药物并无强制性量刑指引。然而,在决定量刑起点时,最重要的因素是危险药物的种类及数量。法庭亦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药物纯度。 

 

一般而言,法庭就危险药物管有罪行量刑时,通常采取三个步骤。首先,对于属真正吸毒者通常会持有的数量,法庭会以监禁12至18个月作为单纯管有的量刑起点,而数量是主要决定因素。其次,法庭会因应个案中药物被再分发或落入他人手中的社会风险,以及被告是否属惯犯或曾有其他危险药物罪行前科,上调或加重该起点,以得出总刑期。最后,法庭会考虑是否认罪、被告的个人背景、是否已采取措施处理滥药问题等减刑因素,以调整最终刑罚。 

 

如危险药物数量极少且明显只供个人吸食,法庭一般会采取较宽松的处理方式,尤其对初犯者,往往会考虑罚款、感化令或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刑罚。至于重犯,法庭则会考虑判处被告送入戒毒所接受治疗。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0,并在符合第54A条规限下,监禁7年。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刑罚为第6级罚款(现时为$100,000),并在符合第54A条规限下,监禁3年。 

 

第54A条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罚前,一般必须先考虑一份关于犯罪者是否适合接受戒毒治疗及康复护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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