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非法销售第1部毒药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11条及第6部,只有注册药剂师,或已根据该条例在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为毒药销售商的处所,并由注册药剂师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实际销售,方可销售毒药。该等处所必须由注册药剂师亲自控制。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条例第21条及第33条,即属犯罪。
「销售」包括要约出售/无偿供应,或为出售/无偿供应而展出。
根据条例第22条,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只可向适当的人销售第1部毒药,而该人须已由规例所授权的人妥为证明,或为该销售商所认识,或为该销售商在进行销售的处所雇用的注册药剂师所认识。该销售商必须备存毒药册,记录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及地址、作出该项销售者的姓名、所售物品名称及数量,报称需要该物品的目的。购买人及注册药剂师亦必须在毒药册上签署。
如在并非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零售处所内发现毒药,在该处所内的每名人士均被推定管有该等毒药作销售用途,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第24条)。
然而,第21条及第22条并不适用于批发经营方式销售毒药、输出境外的毒药的销售、售予注册专业人士(医生、牙医、兽医),或售予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为本身的行业或业务而需要该物质的人。
刑罚
未经注册的销售商非法销售第1部毒药,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
非法销售第1部毒药的一般刑罚通常为即时监禁。虽然涉案毒药数量并非首要考虑,但仍属法庭会考虑的因素之一。
获授权毒药销售商违反第22条,包括把毒药销售予不符合规定的人,或没有备存/妥善备存记录,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处罚款$5,000。
鉴于罪行严重,销售第1部毒药相当可能会被判即时监禁;法庭亦指出,社会服务令一般不适用于此类案件。
控方可依赖不同种类的证据,证明被告管有或销售第1部毒药。最常见的证据包括被告本人的招认,或透过所谓「放蛇」行动取得的证据。
一经定罪,法庭可命令被定罪者缴付就为刑事程序而合理招致的毒药、药剂制品或任何其他物质之收集、化验或检验费用及开支(《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34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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