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机可否拒绝接受检查或拒绝提供血液/尿液样本?
一般不可以。除有限例外情况外,法律规定司机在被要求时必须遵从。
证明司机是否在药物影响下驾驶,或其体内是否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最准确的方法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9R条,对血液或尿液样本进行化验分析。不过,第39M(9)条亦规定,有关被告是否因吸食或使用药物而影响妥当地驾驶能力的证据,亦可由进行损害测试的警务人员所提出的意见作证明。
然而,司机并非一开始就必须立即提供这些化验样本;一般而言,这项要求通常会在初步药物测试结果之后才被触发。初步药物测试主要分为两类:
- 快速口腔液测试;或
- 损害测试。
司机不能随意拒绝接受任何上述测试。根据第39O条,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接受该等测试,本身即属刑事罪行。
即使司机因医学上的理由或其他合理因由而可获豁免接受初步测试,这亦不表示他可以避开其后的进一步检验。
相反,根据第39P(3)条,如警务人员有合理因由怀疑司机体内含有指明毒品,或受到药物影响,便可凭其客观判断,跳过初步测试阶段,直接要求司机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
在提供化验样本的阶段,法律亦规定了若干程序保障,但这些保障并不等同一般性拒绝权:
- 如属尿液样本,女性司机可要求由女性警务人员在场处理采样。
- 至于血液样本,虽然第39P(9)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抽取血液样本,而第39P(5)条亦容许医生因医学上的理由阻止抽血(在此情况下通常改为提供尿液样本),但这些属程序保障,并非容许当事人整体阻止调查的权利。
任何人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能提供所需样本,均可能触犯第39S条。如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25,000及监禁3年。循简易程序定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其后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5,000及监禁12个月。
总括而言,司机若拒绝接受该等测试或拒绝按要求提供样本,极大可能会面对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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