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在香港以外地方参与危险药物罪行
一般而言,香港刑事法院只对在香港地域范围内作出的刑事行为具有司法管辖权。这项地域限制可透过特定法例予以扩展;例如《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第461章)赋权香港刑事法院审理在境外作出的刑事行为。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40条订明,如任何人在香港以外地方协助、教唆、怂使、促致或企图作出危险药物贩运或制造行为,而该等贩运或制造行为在当地亦属犯罪,则该人可在香港法院受审并被控以有关罪行。
量刑
就虚假声明或虚假陈述有关的罪行,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及监禁3年。
至于在香港以外地方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贩运或制造危险药物的罪行,如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及监禁15年;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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