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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送往戒毒治疗中心的羁留令(《戒毒所条例》第4条)

 

当某犯罪者被裁定触犯可判处监禁的刑事罪行(不论是否与毒品有关),而法庭认为其正受危险药物成瘾所影响时,法庭可作出戒毒所令,将该犯罪者送往戒毒所,以接受治疗。该命令可代替其他刑罚。然而,如罪行过于严重,例如贩毒罪行,法庭可拒绝作出该命令,改判监禁。一般监狱亦设有戒毒治疗设施,而戒毒治疗亦是所有惩教院所更生课程的一部分。 

 

戒毒所由惩教署负责,其强制戒毒治疗计划的目标,是治疗、帮助犯罪者康复、矫正,并最终协助其重新融入社会。所员会接受身体及心理两方面的治疗,时间由2个月至12个月不等,视乎其健康情况、进展,以及获释后维持不再吸毒的可能性而定。 

 

一般而言,所员需要在戒毒所接受约5至6个月康复治疗,并于其后接受约1年的监管,方可较安全地重新融入社会。 

 

根据《戒毒所条例》(第244章)第4条,如符合以下条件,法庭可作出戒毒所令: 

 

  1. 任何人被裁定犯有有关罪行,而法庭信纳就个案情况下、并经顾及该人的品性及过往行为后,为该人本身及公众利益着想,该人应在戒毒所接受一段时期的治疗及康复护理; 
  2. 惩教署署长提交报告,表示犯罪者适合接受治疗及康复护理,并且戒毒所有名额可供收纳该犯罪者。法庭可把已定罪者还押于惩教署署长看管下,惟不得超逾3星期,以便拟备该报告。 

 

如法庭作出戒毒所令,除非法庭认为罪行性质严重而须记录定罪,否则一般不会为犯罪者留下定罪纪录。若罪行严重,法庭常会命令记录定罪。即使犯罪者在判刑前已被羁押一段相当长时间,只要法庭认为送往戒毒所属合适,仍可作出该命令。即使犯罪者曾被送往戒毒所,而其后再次吸毒,他仍可能适合再次送往戒毒所。 

 

成年男性吸毒者一般会被安排到喜灵洲戒毒所;女性则安排到励顾惩教所。年轻男性所员一般安排到励新惩教所,年轻女性则安排到励敬惩教所。 

 

检讨委员会(《戒毒所规例》第67条) 

当犯罪者被羁留于戒毒所后,其进展会由检讨委员会覆检。该委员会由惩教署副署长或高级监督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有关戒毒所的监督,以及不少于3名另外由惩教署署长委任的惩教署人员或公职人员。 

 

检讨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检讨每名所员入住戒毒所后的进展,并就其释放作出建议。委员会亦可建议被指称对其他戒毒所所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所员转往监狱。委员会亦会在所员入所后第二个月接见该所员;在第一次会面其后的4个月内,至少每2个月接见一次;此后则至少每月接见一次。 

 

外出许可(《戒毒所规例第13条 

惩教署署长可给予所员外出许可,每次外出不得超逾72小时。所员在外出期间,须居于指明地址。没有返回戒毒所或未有居住于指明地址,即属作出违纪行为。 

 

另外,戒毒所监督可命令所员接受不超过28天的隔离囚禁、取消特惠,为期不超逾3个月、剥夺工资,及/或从其收入中扣除因其遗失、故意损坏或销毁任何政府财产而须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纪行为的惩罚(《戒毒所规例第15条)。 

 

监管令(《戒毒所条例第5(1)条 

惩教署署长可在所员获释后,命令其接受由署长指明的机构或人士监管,为期最多12个月,以防止再次成瘾。该监管可指明各项规定,包括身体检验及住所的规定。 

 

惩教署署长可随时更改或取消监管令。 

 

不遵守的后果(《戒毒所条例第5(3)条 

如所员在离开戒毒所后违反由惩教署署长作出的监管令,最高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 

 

召回令(《戒毒所条例第6(1)条 

如犯罪者未有遵守监管令的任何规定,惩教署署长可作出召回令,将该人召回戒毒所。一旦作出召回令,该犯罪者可被逮捕及带往戒毒所,并羁留于该处。根据召回令而羁留的最长期间,为原有戒毒所令日期起计12个月,或由召回令日期起计4个月,两者以较迟届满者为准。如该犯罪者在召回令下由戒毒所获释,而原有12个月监管期尚未届满,则该监管令即再次生效,直至该期限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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