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在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 a. 在指明毒品影响下驾驶汽车而未能妥当控制(《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J条) b. 在体内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下驾驶汽车(《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K条) c. 在非指明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而未能妥当控制(《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L条) d.《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J、39K及39L条罪行比较表 1. 司机可否拒绝接受检查或拒绝提供血液/尿液样本? 2. 我在前一天使用过大麻,翌日被警方截停时,药效已退,但药物测试仍显示体内有大麻,这是否仍属药后驾驶? 书籍遍历链接: I. Driving a motor vehicl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