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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管有供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用的管筒、设备等

 

管有任何适合于并拟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的管筒、设备或器具,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36条即属罪行。某些设备(例如注射器及管筒)即使本身可能有其他正当用途,亦可能被用作吸食危险药物。另一些器具可能是自制的,例如俗称「冰壶」的器具,常见由胶樽及饮管制成。这些器具往往会由政府化验师检验,看是否残留因使用该器具吸食危险药物后留下的残余物或微量危险药物。发现这些器具的情况(例如在烟窟内发现),以及与其一同检获的其他物品(例如空毒品包装及电子磅),均可能支持推论该等器具是适合于或拟用作吸食危险药物。政府化验师亦可就某器具是否适合或拟用于吸食危险药物提供专家意见。 

 

量刑 

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及监禁3年。法庭亦可在索取一份关于犯罪者是否适合接受戒毒治疗的报告后,考虑判处犯罪者进入戒毒所接受治疗。 

 

就此罪行量刑时,加刑因素包括在公众地方展示吸毒工具,或拟将该等设备供多人共用。 

 

豁免 

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27条,下列类别人士依法获授权管有适合并拟用于注射危险药物的设备或器具: 

 

  1. 注册医生; 
  2. 注册牙医; 
  3. 在订明医院或政府营办的健康院或诊疗所受雇或受延聘的任何人; 
  4. 在香港驻军的健康院或诊疗所受雇或受延聘的任何人; 
  5. 任何由卫生署署长指明的人; 
  6. 按注册医生指示,为医疗目的而自行注射危险药物的任何人;及 
  7. 按卫生署署长指明的人的指示,为医疗目的而自行注射某指明危险药物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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