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其他相关禁制/罪行
如任何人贩运、提出贩运、作出或提出作出为贩运而准备或以贩运为目的的作为,而所涉物质实际上并非危险药物,但被表示或显示为危险药物,即属罪行。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0及监禁7年;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及监禁1年。
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5条,向在香港的任何人供应或代为获取危险药物,或提出供应或代为获取危险药物,亦属罪行。以下情况属法定例外:
- 收受人或代为获取药物的人,根据条例获授权或发许可证可管有该危险药物;
- 有关供应或获取符合条例规定;及
- 如该人根据条例持许可证可管有该危险药物,则有关供应或获取亦符合其许可证条件。
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5(3)条,在以下情况下,向他人施用危险药物不视为供应该危险药物:
- 由注册医生施用,或在注册医生直接监督下并在其在场时施用;
- 在牙科治疗过程中,由注册牙医施用,或在注册牙医直接监督及在场下施用;
- 由主管一间订明医院的病房、手术室或其他部门、政府营办的健康院或诊疗所,或香港驻军的健康院或诊疗所的护士长,按注册医生指示,向该病房、手术室、部门、健康院或诊疗所的病人施用;
- 在指明诊疗所内,在医疗治疗过程中,由指明人士施用指明危险药物,或在指明人士直接亲身监督及在场下施用。
《危险药物条例》第5条下的罪行,与第4条下的贩运危险药物罪不同,后者涵盖把危险药物进口香港或出口香港、获取、供应,或经营或处理危险药物。其针对的是危险药物的非法进口、分销、流转及买卖。相反,第5条罪行则规管拟用于医疗或科学用途的药物之合法、受控供应,以防该等药物流入非法市场。
《危险药物条例》第4条下的贩运危险药物罪,最高刑罚远高于第5条罪行:前者最高可处罚款$5,000,000及终身监禁;后者最高则为罚款$100,000及监禁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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