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在与被告有关的单位内发现危险药物,是否足以证明被告管有该等危险药物?
如在与被告有关的单位内发现危险药物,并不必然证明被告管有该等药物。其他情况,例如是否尚有其他住户、被告可进出该处所的程度,以及被告如何使用该处所,均可能影响法庭能否就被告管有该等危险药物作出不可抗拒的推断。关键在于被告是否知道药物的存在,以及是否对该等药物具有某程度的控制。
然而,如任何处所的业主、租客、占用人或负责人容许或任由该处所用作烟窟,或用作非法贩运、制造或储存危险药物,则会触犯《危险药物条例》第37条。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0及监禁15年;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此条亦涵盖明知而出租或同意出租处所以作烟窟,或作非法贩运、制造或储存危险药物用途的主事人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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