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危险药物罪行 A. 管有危险药物(《危险药物条例》第8条) B. 管有供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用的管筒、设备等 C. 贩运危险药物 D. 制造危险药物 E. 种植及处理大麻植物与鸦片罂粟 F. 经营烟窟及作为烟窟使用的地方或处所之拥有人、租客等的责任 G. 在香港以外地方参与危险药物罪行 H. 处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代表贩毒得益的财产 I. 在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 书籍遍历链接: Dangerous drugs offenc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