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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进口、宣传、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管有另类吸烟产品

 

何谓另类吸烟产品? 

另类吸烟产品的定义及种类,载于《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附表7第2部,共分为三大类。 

 

  • 第1类:用作模仿传统吸烟的器具(不包括水烟壶),其透过非直接点燃的方式,从非烟草/非危险药物物质产生气雾;并包括任何专为该装置设计的零件或配件,以及任何包装为适合与该器具一并使用的非烟草/非危险药物物质。 

 

  • 第2类:用于吸烟的器具(不包括水烟壶),其透过非直接点燃的方式从烟草产生气雾;并包括任何专为该装置设计的零件或配件,以及任何包装为适合与该装置一并使用的烟草。 

 

 

  • 第3类:以任何物料卷裹、能够即时用于模仿传统吸烟的形态的指明植物材料。 

 

这些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雾化产品、加热烟产品、草本烟等。 

 

罪行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15DA条,任何人不得制造、售卖、要约出售、给予18岁以下人士、为宣传目的而给予他人、为商业目的而管有,或在公众地方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吸烟产品、加热烟产品及草本烟。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的相关修订,以邮包、货物,或由入境旅客携带方式把另类吸烟产品进口香港,亦属罪行。 

 

禁止宣传或广告另类吸烟产品,包括以赠品、奖品,或免费样本方式派发该等产品,尤其是向18岁以下人士派发。此外,分发拟供公众展示的物品,如该等物品载有该等产品的名称、牌子、标志或其他清楚标记,亦属受禁行为。 

 

在以下情况下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属违法: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即使在私人地方,例如非公众储物处所),或在任何公众地方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又或在法定禁烟区吸食或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又或在公众地方携带任何适合与另类吸烟产品一并使用的物质,例如加热烟烟枝、烟油胶囊或草本烟。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另类吸烟产品属违法:在法定禁烟区或任何公众地方吸食或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 

 

含尼古丁的另类吸烟产品属第1部毒药,管有该等产品可按《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3条第33条下非法管有第1部毒药罪检控。 

 

刑罚 

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如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如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2,000,000及监禁7年。 

 

制造、售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为宣传而给予他人,或给予18岁以下人士另类吸烟产品,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在公众地方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如属小量且并非为商业目的(即不超过5个胶囊/5毫升物质,或100支加热烟烟枝,或100支草本烟),可处定额罚款$3,000。较大量则属加刑因素,会以检控方式处理,而不会只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管有含尼古丁的另类吸烟产品,亦可按管有第1部毒药罪检控。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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