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制造危险药物
除非持有卫生署署长批给的许可证,否则制造危险药物,或作出为制造危险药物而准备或以制造为目的的作为,均属罪行。
「制造」一词在关乎危险药物时,于《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2条中有广泛定义,包括「任何与制作、掺杂、提纯、混合、分离或以其他方法处理危险药物有关的作为」。
此定义不仅涵盖由原材料完整制成危险药物的过程,亦包括改造或提纯现有危险药物的工序。不过,一般而言,如犯罪者只是单纯管有危险药物,并纯粹为自己吸食而在纯技术层面上制造该等药物,通常不会以制造罪提出检控。
《危险药物条例》第45条就使用制毒器材订立一项推定,规定:「任何人经证明曾制造危险药物或曾作出准备制造危险药物的作为,则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须被推定为已知悉该药物的性质。」
为打击非法制造危险药物,香港亦对可以用于制造危险药物的化学品作出管制。可参阅《化学品管制条例》(第145章)第2A条。
量刑
制造危险药物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0及终身监禁,被视为所有与危险药物有关罪行中最严重的一类。
贩运危险药物的量刑起点主要取决于所涉药物的数量;但在制造危险药物案件中,检获药物的数量只是反映行动规模的其中一项指标,并非决定量刑起点的唯一或主要考虑因素。
法庭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成品的数量及纯度,或即使制造程序未完成但可制成危险药物的数量及纯度;行动规模;检获设备的生产能力;制毒工场的产量;以及犯罪者在整个制毒活动中所担当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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