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在公众地方吸烟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3条、第4条、第4A条及第4B条,大部分公众地方均属禁止吸烟区。于下列法定禁烟区吸烟或作出吸烟行为,均属罪行:
- 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的士、港铁列车、轻铁铁路车辆、电车、山顶缆车及渡轮。
- 以下地方的室内:店铺、百货公司、购物商场、街市、超级市场、银行、食肆处所、酒吧、卡拉OK场所、麻将天九耍乐处所、浴室、按摩院、工作间、院舍、治疗中心、共用宿舍,以及公众地方的室内区域,例如办公室厕所、工商业大厦楼梯、住宅大厦升降机大堂等室内公众地方。
- 以下场所的室内及室外范围:公共升降机、扶手电梯、医院、学校、幼儿中心、指明教育机构(大学、专上学院、工业学院、工业训练中心、技能中心、香港演艺学院);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公众游乐场地(例如公园、游乐场、花园、休憩处、海滨长廊及运动场,但不包括指定吸烟区);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游戏机中心;公众泳池及其周边范围(包括紧邻泳池的行人通道、跳水板及观众看台);体育场(包括球场、跑道及紧邻该等设施的行人通道,以及观众看台);泳滩及其附近范围(包括毗邻的烧烤区);以及香港湿地公园。
- 位于距离专用以进或出院舍、幼儿中心、学校、医院及由香港特区政府、医院管理局、菲腊牙科医院管理或控制的指明诊所或健康中心,或由卫生署署长指明的诊所或健康中心的进出口的外缘3米范围以内的公众地方。
除上述地点外,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点轮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如有两人或以上排成队列等候,或身处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点的划定范围内逗留时(例如巴士站上盖下方、地面清楚标示排队位置的区域,或设有栏杆的候车区),不论该人是否正在等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亦不论有否他人在该范围内,吸烟或作出吸烟行为均属违法。
除排队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外,如在两人或以上排队进入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文娱中心、社区会堂、社区中心、活动中心、医院、博物馆、公众游乐场地、公众游泳池、指明诊所或健康中心、或体育场期间吸烟或作出吸烟行为,亦属罪行。
执法
任何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指导员、检票员、收票员、管理人,均可要求违例者停止有关行为、离开禁烟区,或如违例者不合作,可要求该人提供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如有需要,亦可召唤警务人员协助。任何被要求离开或被逐出禁烟区的人,均无权获退还任何入场费或进入该处所/建筑物所缴付的款项。
刑罚
根据《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第600章),任何人在法定禁烟区内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或作出吸烟行为,可被处定额罚款$3,000。
除控烟酒督察及警务人员外,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食物环境卫生署及房屋署的执法人员,亦获授权在其管理的公共场地内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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