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种植及处理大麻植物与鸦片罂粟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9条禁止任何与大麻属植物或鸦片罂粟有关的下列活动:
- 栽植大麻,但政府化验师在为担任其受雇职务的需要及以其职位的身分内进行者除外;
- 供应或获取,或提出供应或获取;
- 经营或处理,或提出经营或处理;
- 进口香港或出口香港,或作出任何为进口或出口而准备或以之为目的的作为;
- 管有,但如该植物属由一个可合法出口的国家运往另一个可合法进口的国家过境途中,则除外(见《危险药物条例》第14条)。
量刑
种植或处理大麻及鸦片罂粟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及监禁15年。
量刑因素包括:
- 被告的角色(由轻至重):
- 种植者——即按指示照料植物的人;
- 管理者或营运者——按指示执行任务,包括安排种植及支付租金;
- 组织者——设立整个栽种运作的人;
- 控制大规模网络运作的人,所受刑罚会较单纯组织者更重。
- 种植模式(由轻至重):
- 完全不涉及定期供应元素;
- 种植大麻植物主要供犯罪者自用,整体上并非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运作,但仍涉及向他人供应;
- 该运作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设计。
- 被告的个人情况、品格及任何刑事纪录,均属相关因素;以及
- 在运作中非法盗电属加刑因素。
种植大麻的量刑指引(以估计每年产量/克数计):
| 少于5,000克 | 最高可至监禁24个月 |
| 5,000至50,000克 | 监禁24至84个月 |
| 50,000至150,000克 | 监禁84至120个月 |
| 超过150,000克 | 监禁120个月以上 |



Print
Ema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