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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新的監管制度下,對持牌保險中介人、保險代理機構或保險經紀公司負責人有甚麼要求?

在新的監管制度下,除非獲得豁免,任何人必須根據《保險業條例》持有牌照方可進行受規管活動。保監局在斷定申請者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他的學歷;專業資歷和工作經驗;他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誠信;以及他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申請者必須是適當人選才可獲發牌,而這項要求在發牌後亦會持續。

 

保監局發出的《保險業條例 (第 41 章) 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列明新制度下相關發牌準則。新制度下相關發牌準則比以往自律規管機構底下更為嚴格,目的在於提升保險中介人的專業性及操守。

 

    原有的要求 新制度下的要求
最低學歷要求 個人持牌人 中五畢業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5科達到第2級或以上 (包括中文或英文,以及數學)
 

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保險經紀公司的負責人

  學士學位
持續專業培訓 最低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10小時 15小時
  新課程要求 - 最少3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與道德或規例範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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