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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交清盘呈请书时要注意之事项

根据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第177178条规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债务(或在特殊情况下由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订明之金额),其债权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盘呈请。

 

倘若债权人预期双方将会就有关债项发生争议(例如:有关公司可能会争辩或索性否认欠债),债权人可先向该公司提出诉讼以寻求法庭判决,而非立即进行清盘呈请。换句话说,债主可向该公司提出诉讼,从而获得法庭判决以确定该公司所欠债项。如果该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决还债,债主便可继而提出清盘呈请(或透过其他法律程序)以执行有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