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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破产令颁布后,破产人必须履行甚么义务或工作?他们亦须避免进行甚么活动?

需要履行的义务或工作

 

破产人必须出席由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托人安排的会面。若破产人缺席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托人安排的首次会面,法院可能颁布不启动命令,以便有效延长其破产期限。他们亦须出席其后与债权人举行的会议,有关人士会为破产人的资产和收入及其破产产业的管理之未来安排作出议决。

 

破产人必须把所有(包括于香港和海外)的资产移交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及提交有关资料如银行月结单或营商帐簿等文件,破产人亦须将所有收入告知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如果破产人以欺诈方法移走或转让其任何资产,他们会被控触犯破产罪行及可能被判监。

 

如果破产人是公务员,破产管理署署长会通知他们所属政府部门的部门主任秘书、公务员事务局和库务署。在银行界工作的破产人亦必须通知他们的雇主有关其破产事宜。如果破产人在其他私营机构工作,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不会接触其雇主,除非他们在收集或调查破产人的财务资料过程中认为有此需要。

 

避免进行的活动

 

如未经法庭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批准,破产人不得直接向个别债权人还款。破产人并须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财务机构申请贷款,及停止为他们的人寿保险缴付保费。

 

破产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机会不能从事某些行业,例如律师、地产代理或保险代理。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则破产人不能购买奢侈品(如汽车)或外游。

 

如果破产人企图或准备携同他们的个人财产离开香港,而有关财产本应用作分配给各债权人以偿还债项,他们可能会触犯破产罪行及被判监。此外,如破产人企图逃避接收任何破产法律文件,或令有关破产法律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妨碍或延误,他们亦可能会被判监。欲知更多有关破产罪行的资料,请参阅「问题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