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T先生携同10,000元现金潜逃往中国,他可能要承受甚么法律责任?
根据《破产条例》第135条,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产,而在他们提出或有人针对他们提出破产呈请后,或在提出呈请前六个月内,携同其财产中价值达100元或以上而依法应在其债权人之间分配的任何部分离开香港,或企图或准备携同该部分财产离开香港,即属犯罪(除非他们能证明并无欺诈意图),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另根据《破产条例》第136条,凡已针对任何人作出破产令,该人如因意图逃避任何破产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或逃避有关其事务的讯问,或意图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针对该人的破产法律程序无法进行或受妨碍或延误,而匿藏或不出现在其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营业地点,或离开香港,该人即属犯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如 T先生携同其现金财产逃往大陆,他或会触犯破产罪行并可能被判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