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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清盘呈请书之程序简述

如阁下决定入禀法庭提出清盘诉讼,应向律师寻求协助。

 

  1. 提交清盘呈请书前,债权人须发出一份要求书 (要求有关公司还债的书面文件),并须将要求书送往及留予(并非透过邮寄、传真或其他电子传讯方法)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该公司有 21 日期限以安排偿付债项。
  2. 除上述的要求书外,法例并无规定债权人于提交清盘呈请书前,必须向有关公司送交其他文件。
  3. 倘若该公司未能于 21 日内偿付债项,则债权人可向法庭提交呈请书。债权人毋须律师协助亦可拟备呈请书,《公司(清盘)规则附录中有规定表格可供参考。然而,聘用律师处理该等文件会较为稳妥。
  4. 费用
    除聘用律师所需费用外,债权人 ( 在提交呈请书后亦会被称为「 呈请人」)在提交呈请书时须缴交下列款项:
    1. 向破产管理署缴付 11,250 元的按金,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2. 于高等法院登记处支付法庭费用 1,045 元;
    3. 如果债权人申请于清盘程序开始后委任临时清盘人,则须按规定向破产管理署再缴存一笔 3,500 元或更多之款项 。
  5. 于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书时,取得清盘呈请的聆讯日期。
  6. 向破产管理署及总执达主任提交呈请书副本。此外,呈请书之法庭盖印副本亦须送交至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有关呈请书必须送往及留予 (并非透过邮寄、传真或其他电子传讯方法)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7. 除非法庭另有颁令,否则呈请书须于 聆讯前7整天在政府宪报上刊登一次,以及在两份本地报章上(中英文报章各一份)最少刊登一次,刊登费用取决于报章公告版面之大小。在编制报章公告时,不一定需要律师协助,《公司(清盘)规则》内的「表格 4」乃标准公告格式(阁下可在此寻找「表格 4」之样本)。公告中须说明提交清盘呈请书的日期,法庭聆讯日期以及呈请人及其律师的姓名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