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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产会带来什么后果?

当法庭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后,没有法庭许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对债务人 / 破产人或其资产采取或继续进行法律行动。破产管理署署长会将有关破产令刊登在宪报和两份报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受托人(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会接管破产人的资产,并将有关资产变卖套现以偿还债项。在必要情况下,受托人或破产管理署职员有权进入破产人的居所进行检查。  

 

破产人的公积金一般会被视为其资产的一部分(视乎个别公积金计划的条文而定),如破产人是退休公务员,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则当局会停止支付退休金给他们。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订(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过自置居所贷款计划(政府按自置居所资助计划为公务员提供的贷款)借贷的公务员一旦破产,其薪酬及退休金均为已给予政府的抵押品。

 

在变卖破产人的资产及扣除有关行政开支后,受讬人 / 破产管理署职员便会以派发债款形式把剩余款项分发给各债权人。

 

于破产令生效期间(第一次被颁令破产通常是4年年期),在扣除破产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理生活开支后,破产人的收入余额将成为破产资产的一部份,并在扣除有关费用后以派发债款形式派发给各债权人。

 

破产人可否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离港外游?

 

法例没有明文规定,破产人离开香港时必须通知受讬人有关行程及其联络处。破产人可在不通知受讬人的情况下自由离境。不过,法例亦有约束这种离境做法,即是在破产人士离境期间,计算自动解除破产令之有关时期随即终止,直至该破产人将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讬人之时才再开始计算。纵然破产人有权在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离港外游,他仍需承受法例规定下的负面后果。(举例,如果破产人在不通知受讬人的情况下离港两个月,其自动解除破产令的日期亦会延迟两个月。)

 

若破产人因工作、旅游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经常短暂离港,在可行的情况下,他或可以就未来计划离港的行程一次过通知受讬人,而毋须逐次作出通知。

 

破产条例第30A条(10)(b)(i)已订明破产人出外旅游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讬人的规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讬人而应受的制裁。订立限制的目的在于确保破产人在受讬人的监管之下,以便受讬人在管理有关资产时取得破产人的合作。

 

就计算离港及破产时期而言,离港不足一日的时间通常不会计算在内(可参考终审法院的相关判决书)。另外,如果破产人在不通知受讬人的情况下离港,其计算自动解除破产令的时期会一直延迟,直至破产人返港后再通知受讬人之时为止。换言之,若破产人一直未将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讬人,其解除破产令的日期可能会无限期延迟。

 

对破产人的家庭成员之影响(例如物业的联名拥有人或联名银行户口的持有人)

 

破产人的家庭成员毋须承担破产人的债项。如果破产人和配偶联名拥有一层楼 宇,破产人就该联名物业所占的业权或会被套现还债。如破产人与其家庭成员持有联名银行户口,属于破产人那部分的存款将可能会被提取作偿还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