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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诉讼是否只可以由债权人提出?(附有提交诉讼文件的程序简介)

不是。除债权人提出的破产呈请外,债务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针对自己的破产呈请。 如阁下决定入禀法庭提出破产诉讼,应向律师寻求协助。

 

提交破产呈请书以取得破产令之程序简介:

 

A) 债权人破产呈请

 

债权人可针对拖欠债项之人士(债务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债权人破产呈请书。根据《破产条例第6条 ,债权人破产呈请之债项款额必须相等于或超过10,000元。

 

法定要求偿债书

 

  1. 于提交破产呈请书前,债权人可能需要先向债务人发出一份 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必须用合理之方法(包括当面送交方式)将法定要求偿债书送交债务人,债权人亦可委讬律师办理有关偿债书及将偿债书送交债务人。
  2. 如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债务人已潜逃外地(即已「走佬」) ,或蓄意逃避接收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可将偿债书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报章上。
  3. 如债权人于提出破产诉讼前已就有关债项取得法庭裁决以强制债务人还款,但债务人仍没有遵守裁决还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便毋须在提交破产呈请书前向债务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 。

 

破产呈请书

 

  1. 于债权人送交法定要求偿债书之 3 星期后,如债务人仍无力还债,或看似没有合理的希望可偿还债项,债权人便可以呈请人的身份向法庭提交 破产呈请书。在提交破产呈请书前,债权人必须于律师或法庭职员面前宣誓以证明该呈请书之真确性。 (注: Kate Gaskell Richdale v Eugene Oh Jae-Hoon 之案例已表明《破产条例第6条第6A条的法律效力,即是当一份没有作废(法庭未曾宣告无效)的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债务人后,而债务人未能按该偿债书支付债款,债务人便会被视为无力偿还所指的债务。一旦发生该情况,债权人便可提出破产呈请。即使债务人在破产呈请提出后还款,亦不代表他在破产呈请提出之时有能力偿还债务。)
  2. 债权人须向高等法院缴付法庭费用1,045元及向破产管理署缴存一笔11,250元的按金 ,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3. 债权人会被知会其破产呈请之法庭聆讯日期。
  4. 债权人必须将破产呈请书之法庭盖印副本送交破产管理署,并将另一份盖印副本以类似法定要求偿债书之送交方式送交债务人。

 

破产令

 

  1. 于法庭聆讯时(债权人一般会由律师代表出庭),如债务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 或诉讼双方不能就债务问题达成和解 , 法庭便会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

 

(B)债务人破产呈请

 

债务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针对自己的债务人破产呈请书(表格3)。根据《破产条例第10条 ,不论债项总额多少,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呈请(与债权人呈请书之债项总额下限10,000元不同)。

 

  1. 债务人必须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 债务人破产呈请书 及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表格 28 C,债务人亦可委讬律师办理及提交有关文件。向法庭提交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前,债务人须于律师或法庭职员面前宣誓以证明有关文件之真确性。
  2. 债务人必须向高等法院缴付法庭费用 1,045元 及向破产管理署缴存一笔 8,000 元 的按金,有关按金不能被豁免。
  3. 债务人会被知会其破产呈请之法庭聆讯日期。
  4. 债务人必须将呈请书之法庭盖印副本及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之副本送交破产管理署。
  5. 于法庭聆讯时(债务人可由律师代表出庭),如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无力偿还欠款,而债权人亦没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对颁布破产令,法庭便会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