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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法庭向 T先生颁布破产令,他会面对甚么后果?

当法庭向 T先生颁布破产令后,在没有法庭许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对他或其资产采取或继续进行法律行动。破产管理署署长会将有关破产令刊登在宪报和两份报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T先生必须前往破产管理署,接受有关职员查问其现时之财务状况及其资产之未来安排,他亦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注明他现时之财政状况及负债资料的文件),及可能需要出席其后与债权人、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受讬人举行的会议,就其资产和收入之未来安排及还款事项作出商议。

 

如未经法庭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个别债权人(包括ABC银行)还款,并须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财务机构申请贷款,以及停止为其人寿保险缴付保费。

 

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则 T先生不能购买奢侈品(如汽车)或外游。

 

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会接管 T先生的资产和收入,在必要情况下,受讬人或破产管理署职员有权进入他的居所进行检查。 T先生的公积金(如有)会被视为其资产的一部分,但亦须视乎个别公积金计划的条文而定。

 

T先生必须把所有(包括于香港和海外)的资产移交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及提交有关资料如银行月结单或营商帐簿等文件,他亦须将所有收入告知破产管理署署长/ 受讬人。

 

如果 T先生和配偶联名拥有一层楼宇,他就该联名物业所占的业权或会被套现还债。 如他拥有任何在香港以外的财产,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会要求他参予将该财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出售,及要求他为该财产的出售而签署一切所需的授权文件、契据及其他法律文件,如他拒绝遵从上述要求,会受藐视法庭罪之处罚。

 

在扣除有关行政开支后,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托人便会以派发债款形式将T先生的资产余款(包括其收入盈余)分发给各债权人,但他的家庭成员则毋须承担其债项。

 

高等法院曾经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开支作出下列裁决(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一案):

 

  • 不论债务多少,每个债务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开支」应该是一样的。一个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为他欠下巨额债项而被减少。
  • 原则上,子女的教育可构成破产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教育开支属于其中一项家庭开支,理由是为子女提供教育是维持家庭的其中一项传统任务,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给予大学教育),一般会被视为家长和社会的重要责任(尤其在香港环境中)。
  • 考虑过破产人维持家庭的真实需要及破产人本身的工作特性后,法庭在上述案件中亦决定下列各项属合理开支:
    • 聘请兼职家庭佣工的开支;
    • 在紧急情况下乘的士之车资(以应付雇主(医院管理局)传召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履行职责);
    • 供养父母的开支(双亲均将近八十岁,而破产人的两名兄弟姊妹亦出现财政困难);
    • 与工作有关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