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IVA建议书应包含甚么内容?
以下是部分由破产管理署提供之建议书内容项目(参考《破产规则》第122C(2)条):
内容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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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愿安排建议须述明以下事宜:-
- 债务人的资产、对该等资产各自之价值的估计以及作出该项估计的基准,与及该等资产押记予债权人作受惠人的范围(如有);
- 除债务人本身的资产除外,建议列入该项安排的其他财产的详情,该等财产的来源,以及使其可供列入的条款;
- 债务人负债的性质及款额(以其直接知悉的范围为限),建议藉该项安排偿还、修改、押后偿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负债的方法;
- 该项自愿安排的建议期限,及建议向债权人作出分发的日期及分发款额的估计;
- 是否有其他人就债务人的债项给予担保,如有的话,则给予甚么担保;
- 为该项自愿安排之目的,是否有任何人(债务人除外)会提供任何担保,如有的话,是否须给予或寻求任何抵押品;
- 获建议担任自愿安排的代名人的姓名、地址及资格,以及确定(尽债务人所知悉) 该代名人具备足够经验和符合资格作为该自愿安排的代名人(不论是作为受讬人或以其他方式监督该自愿安排的实施);
- 建议支付予代名人的款项(包括酬金及开支);
- 该项安排的代名人所需承担的职能;
- 为该项安排而持有的款项(包括债务人的资产)在待向债权人分发前存于银行、用作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方法;
- 如债务人有任何业务,则建议在该项安排执行的期间如何经营该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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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更多有关 IVA 建议书之参考内容,请浏览破产管理署之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