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I. 破产
阁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关个人破产诉讼的基本资料,其中包括破产程序、对债务人 / 破产人的影响以及债权人的索偿权利 。
阁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关个人破产诉讼的基本资料,其中包括破产程序、对债务人 / 破产人的影响以及债权人的索偿权利 。
如债务人无力偿还债项而法庭经已向他们颁布破产令,债务人的资产将会由一位中立人士( 称为「受托人」)接管并变卖套现,受托人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或由破产管理署或债权人委任的专业人士担任。资产套现后所获得之款项,于扣除某些费用和支出后,将会分发给各债权人 (俗称「债主」),以作偿还所有或部分相关债项。
于破产令生效期间,破产人之部分收入可被用作偿还债项。受托人会调查破产之原因,而法庭亦会惩罚违反 《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产人。
破产诉讼中之债务人可以是个人或合伙经营业务中的合伙人,但并不能是有限公司。当破产令解除后,债务人可获免除破产前所招致的债项。
概括而言,破产诉讼将经历下列阶段:
向债务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如适用)
向法庭提交破产呈请书及将其送达破产管理署及债务人
法庭聆讯
法庭颁布破产令
受讬人 / 破产管理署署长接管债务人的资产并将其变卖套现
将套现款项及债务人的部分收入分发给各债权人
解除破产令
不是。除债权人提出的破产呈请外,债务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针对自己的破产呈请。 如阁下决定入禀法庭提出破产诉讼,应向律师寻求协助。
提交破产呈请书以取得破产令之程序简介:
A) 债权人破产呈请
债权人可针对拖欠债项之人士(债务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债权人破产呈请书。根据《破产条例》第6条 ,债权人破产呈请之债项款额必须相等于或超过10,000元。
法定要求偿债书
破产呈请书
破产令
(B)债务人破产呈请
债务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针对自己的债务人破产呈请书(表格3)。根据《破产条例》第10条 ,不论债项总额多少,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呈请(与债权人呈请书之债项总额下限10,000元不同)。
破产管理署主要为债权人及市民提供破产或清盘服务。该署共有五个部门,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 1 、法律事务部 2 、财务部及行政部。
1) 个案处理部
个案处理部由助理署长(个案处理)掌管,职员包括破产管理主任。该部们负责的工作计有变卖套现资产、追收帐面债项、裁定债权人的申索、派发债款、调查破产 / 清盘的原因、债务人或公司的操守及资产负债状况、处理破产案中有关免除清盘人及受讬人职务的事宜,以及执行有关清盘及破产事宜的条例。
2) 法律事务部 1
法律事务部 1 由助理署长(法律事务)1 掌管。该部们负责就破产 / 清盘案中任何有关破产 / 清盘案财产民事诉讼的管理事宜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以及就破产 / 清盘案的财产提供全面的诉讼服务,包括出席法院聆讯及在复杂的个案中聘任大律师。
3) 法律事务部 2
法律事务部 2 由助理署长(法律事务) 2 掌管。该部们的主要职务是提供一般法律谘询服务、调查及检控触犯与无力偿债有关之罪行的人士、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董事、清盘人及接管人的资格,以及为破产管理主任提供训练。 。
4) 财务部
财务部由助理署长(财务)掌管,职员包括库务会计师及会计主任。该部门的主要职务包括对破产 / 清盘案进行财务及会计调查、对外间清盘人提交的帐目进行法定的核数工作、管理破产 / 清盘案财产帐户的款项,并为其安排投资事宜,以及监管外间清盘人。
5) 行政部
行政部由部门主任秘书掌管,职员包括一般职系人员。该部们的主要职务是提供一般行政支援及翻译服务、安排储存及检索就破产 / 清盘案检取回来的文件,以及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务。
阁下可于破产管理署(查询电话 : 28672448 / 电邮: oroadmin@oro.gov.hk )或透过网上服务查阅破产案的纪录,阁下需要提供目标人士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或独资 / 合夥经营的商号),并为每次查阅缴付 80 元。有关查阅能找出目标人士的所有破产纪录(无论有关破产令是否已获法庭解除)。
当法庭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后,没有法庭许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对债务人 / 破产人或其资产采取或继续进行法律行动。破产管理署署长会将有关破产令刊登在宪报和两份报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受托人(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会接管破产人的资产,并将有关资产变卖套现以偿还债项。在必要情况下,受托人或破产管理署职员有权进入破产人的居所进行检查。
破产人的公积金一般会被视为其资产的一部分(视乎个别公积金计划的条文而定),如破产人是退休公务员,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则当局会停止支付退休金给他们。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订(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过自置居所贷款计划(政府按自置居所资助计划为公务员提供的贷款)借贷的公务员一旦破产,其薪酬及退休金均为已给予政府的抵押品。
在变卖破产人的资产及扣除有关行政开支后,受讬人 / 破产管理署职员便会以派发债款形式把剩余款项分发给各债权人。
于破产令生效期间(第一次被颁令破产通常是4年年期),在扣除破产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理生活开支后,破产人的收入余额将成为破产资产的一部份,并在扣除有关费用后以派发债款形式派发给各债权人。
破产人可否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离港外游?
法例没有明文规定,破产人离开香港时必须通知受讬人有关行程及其联络处。破产人可在不通知受讬人的情况下自由离境。不过,法例亦有约束这种离境做法,即是在破产人士离境期间,计算自动解除破产令之有关时期随即终止,直至该破产人将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讬人之时才再开始计算。纵然破产人有权在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离港外游,他仍需承受法例规定下的负面后果。(举例,如果破产人在不通知受讬人的情况下离港两个月,其自动解除破产令的日期亦会延迟两个月。)
若破产人因工作、旅游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经常短暂离港,在可行的情况下,他或可以就未来计划离港的行程一次过通知受讬人,而毋须逐次作出通知。
《破产条例》第30A条(10)(b)(i)已订明破产人出外旅游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讬人的规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讬人而应受的制裁。订立限制的目的在于确保破产人在受讬人的监管之下,以便受讬人在管理有关资产时取得破产人的合作。
就计算离港及破产时期而言,离港不足一日的时间通常不会计算在内(可参考终审法院的相关判决书)。另外,如果破产人在不通知受讬人的情况下离港,其计算自动解除破产令的时期会一直延迟,直至破产人返港后再通知受讬人之时为止。换言之,若破产人一直未将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讬人,其解除破产令的日期可能会无限期延迟。
对破产人的家庭成员之影响(例如物业的联名拥有人或联名银行户口的持有人)
破产人的家庭成员毋须承担破产人的债项。如果破产人和配偶联名拥有一层楼 宇,破产人就该联名物业所占的业权或会被套现还债。如破产人与其家庭成员持有联名银行户口,属于破产人那部分的存款将可能会被提取作偿还债项。
需要履行的义务或工作
破产人必须出席由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托人安排的会面。若破产人缺席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托人安排的首次会面,法院可能颁布不启动命令,以便有效延长其破产期限。他们亦须出席其后与债权人举行的会议,有关人士会为破产人的资产和收入及其破产产业的管理之未来安排作出议决。
破产人必须把所有(包括于香港和海外)的资产移交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及提交有关资料如银行月结单或营商帐簿等文件,破产人亦须将所有收入告知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如果破产人以欺诈方法移走或转让其任何资产,他们会被控触犯破产罪行及可能被判监。
如果破产人是公务员,破产管理署署长会通知他们所属政府部门的部门主任秘书、公务员事务局和库务署。在银行界工作的破产人亦必须通知他们的雇主有关其破产事宜。如果破产人在其他私营机构工作,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不会接触其雇主,除非他们在收集或调查破产人的财务资料过程中认为有此需要。
避免进行的活动
如未经法庭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批准,破产人不得直接向个别债权人还款。破产人并须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财务机构申请贷款,及停止为他们的人寿保险缴付保费。
破产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机会不能从事某些行业,例如律师、地产代理或保险代理。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则破产人不能购买奢侈品(如汽车)或外游。
如果破产人企图或准备携同他们的个人财产离开香港,而有关财产本应用作分配给各债权人以偿还债项,他们可能会触犯破产罪行及被判监。此外,如破产人企图逃避接收任何破产法律文件,或令有关破产法律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妨碍或延误,他们亦可能会被判监。欲知更多有关破产罪行的资料,请参阅「问题11」。
破产人的任何一位债权人都可以要求破产管理署署长召开债权人会议,藉以委任受讬人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资产(如破产人所有的资产总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 元,破产管理署署长一般会被委任为受讬人)。每位债权人必须填妥一份 债权证明表格(表格46A)并附上文件证据,以证明破产人拖欠有关债项。有关文件需送交破产管理署。
如有需要,债权人可要求破产管理署向法院申请对该破产人进行公开讯问(《破产条例》第19条)。
如破产管理署署长认为破产人不合作,及认为该破产人没充分和坦白地披露财政状况,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呈请人(即债权人)便有合理理由相信,透过非公开的讯问可能会更有效地取得与破产人财政状况有关的有用资料,以便管理其财产。
当接获破产管理署署长的申请后,法庭便会决定应否进行非公开的讯问。若决定进行,法庭便可能会按《破产条例》第29条,传召破产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担任的查讯,并定下预计所需的时间(例如两小时) 。呈请人须透过律师或大律师进行讯问。
法庭可进一步命令破产人在某限期之内(例如21日),向呈请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权力范围内而又与自己的交易或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如雇员被雇主拖欠工资、代通知金、遣散费或其他根据合约条款可享有的款项,雇员可以债权人的身分入禀法庭申请对雇主颁布破产令(如雇主是独立人士或合夥业务之合夥人)或清盘令 (如雇主是一间有限公司)。
在针对雇主之破产令或清盘令发出后,雇员可比其他债权人优先从雇主的资产中获支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费(但不超过法定之优先偿还上限)。以欠薪为 例子,雇员可就自己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而追讨最高 8,000 元之欠薪。任何超出优先偿还上限的欠薪、代通知金或遣散费,均属「非优先债项」,雇员于追讨此类欠款时,则只会被视作普通债权人。
此外,雇员亦可向劳工处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拨付的特惠款项。欲知有关雇佣问题之破产诉讼资料,请参阅本网站之另一题目:劳资纠纷。
如破产人以前从未被裁定过破产,只要债权人没有提出有效的反对理由,而破产人亦切实遵守《破产条例》之规定,有关破产令会在颁布当日起计算的四年后解除。
如破产人以前曾经被裁定过破产,则有关破产令会在颁布当日起计算的五年后解除。
如债权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对解除破产令(例如破产人行为操守令人不满,或没有从实披露其所有资产和收入等),有关破产期最多可被延长四年 。 如破产人以前曾经被裁定过破产,则有关破产期最多可被延长三年。
阁下亦应参考问题4,以了解延迟解除破产令的可能性(例如当破产人离港) 。
当破产令解除后,破产人便可获免除所有于破产诉讼中可予证明的债项,但下列债项不会被免除:以欺诈方法招致的债项、因触犯法例而被判处的罚款或因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而须作出的赔偿等。
部分会导致监禁刑罚之破产罪行简述如下 :
《破产条例》
(香港法例 |
罪行内容撮要 |
惩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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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处监禁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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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vi) 项外最高可 判处监禁两年。
有关 (vi) 项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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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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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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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内容撮要 |
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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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担任董事 身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的人,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该人获裁定他破产的原讼法庭许可,则属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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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更多有关破产罪行的资料,请浏览破产管理署之网页。
模拟个案
T 先生是一位经常要来往中港两地之香港商人。他于ABC银行借款300,000元并需要每月分期还款,但他在过去六个月内从未有偿还任何款项,而银行多次透过口头及书面方式追讨亦不得要领。ABC银行准备提出针对T先生之破产呈请。
于提交破产呈请书前,ABC银行需要先向 T先生发出一份法定要求偿债书,注明有关债项之详细资料、还款要求及还款限期,银行的还款通知或追数信不能视为正式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委讬律师办理偿债书及随后的破产呈请书。银行或其代表律师必须用合理之方法(包括以当面送交方式)将法定要求偿债书送交 T先生。
ABC银行首先要确定有关偿债书经已送往T先生之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通常居住或经营生意之地方,否则 T先生有权于随后的破产诉讼过程中质疑该偿债书之有效性。
如ABC银行或其代表律师经已重复地以邮寄或当面送交方式送交偿债书,而他们有合理因由相信T先生已潜逃外地或蓄意逃避接收有关偿债书,他们可将偿债书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报章上,法庭亦可能会接受此为合理之送交方式。
债权人须向法庭证明偿债书送交债务人后已过了3星期(如偿债书透过刊登报章方式送交,则由刊登日起计算),但该份偿债书既没有获债务人遵从 (即债务人没有依时还钱),而偿债书亦没有按照规则予以作废,在此情况下,方属「无能力或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还债项」。
如ABC银行已符合了上述条件,银行或其代表律师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产呈请书,并将呈请书之法庭盖印副本送交 T先生。
如ABC银行或其代表律师已用尽合理方法将偿债书及破产呈请书送交T先生,例如在法庭批准下将上述文件刊登在本地报章上,T先生便很难用质疑文件送交方式之理由去逃避或暂停诉讼。
当法庭向 T先生颁布破产令后,在没有法庭许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对他或其资产采取或继续进行法律行动。破产管理署署长会将有关破产令刊登在宪报和两份报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T先生必须前往破产管理署,接受有关职员查问其现时之财务状况及其资产之未来安排,他亦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注明他现时之财政状况及负债资料的文件),及可能需要出席其后与债权人、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受讬人举行的会议,就其资产和收入之未来安排及还款事项作出商议。
如未经法庭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个别债权人(包括ABC银行)还款,并须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财务机构申请贷款,以及停止为其人寿保险缴付保费。
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则 T先生不能购买奢侈品(如汽车)或外游。
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会接管 T先生的资产和收入,在必要情况下,受讬人或破产管理署职员有权进入他的居所进行检查。 T先生的公积金(如有)会被视为其资产的一部分,但亦须视乎个别公积金计划的条文而定。
T先生必须把所有(包括于香港和海外)的资产移交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及提交有关资料如银行月结单或营商帐簿等文件,他亦须将所有收入告知破产管理署署长/ 受讬人。
如果 T先生和配偶联名拥有一层楼宇,他就该联名物业所占的业权或会被套现还债。 如他拥有任何在香港以外的财产,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会要求他参予将该财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出售,及要求他为该财产的出售而签署一切所需的授权文件、契据及其他法律文件,如他拒绝遵从上述要求,会受藐视法庭罪之处罚。
在扣除有关行政开支后,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托人便会以派发债款形式将T先生的资产余款(包括其收入盈余)分发给各债权人,但他的家庭成员则毋须承担其债项。
高等法院曾经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开支作出下列裁决(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一案):
T先生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从事某些行业,例如律师、地产代理或保险代理,如果他在其他私营机构工作,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不会接触其雇主,除非他们在收集或调查破产人的财务资料过程中认为有此需要。
根据《破产条例》第135条,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产,而在他们提出或有人针对他们提出破产呈请后,或在提出呈请前六个月内,携同其财产中价值达100元或以上而依法应在其债权人之间分配的任何部分离开香港,或企图或准备携同该部分财产离开香港,即属犯罪(除非他们能证明并无欺诈意图),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另根据《破产条例》第136条,凡已针对任何人作出破产令,该人如因意图逃避任何破产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或逃避有关其事务的讯问,或意图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针对该人的破产法律程序无法进行或受妨碍或延误,而匿藏或不出现在其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营业地点,或离开香港,该人即属犯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如 T先生携同其现金财产逃往大陆,他或会触犯破产罪行并可能被判监。
ABC银行必须填妥一份债权证明表格并附上文件证据,以证明 T先生拖欠300,000元贷款,有关文件需送交破产管理署。
ABC银行亦有权要求破产管理署署长召开由所有债权人参与之债权人会议,藉以委任受托人负责管理 T先生的资产(如他所有的资产总值不大可能超逾200,000元,破产管理署署长/破产管理署署长指派的人士一般会被委任为受托人)。
如有需要,ABC银行可要求破产管理署署长向法庭申请对T先生进行公开讯问,但要得到占有债权总值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债权人同意,才可作出此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破产令会在颁布当日起计算的四年后解除 :
如果T先生以前曾经被裁定过破产,则有关破产令会在颁布当日起计算的五年后解除。
如ABC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对解除破产令 (例如T先生之行为操守令人不满,或没有从实披露其所有资产和收入等),有关破产期最多可被延长四年。如T先生以前曾经被裁定过破产,则有关破产期最多可被延长三年。
当破产令解除后,T先生便可获免除所有于破产诉讼中可予证明的债项,但下列债项不会被免除: 以欺诈方法招致的债项、因触犯法例而被判处的罚款或因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而须作出的赔偿等。
法庭亦可能命令T先生继续为其债项(按法庭认为合适的款额及供款期)作出还款,而作为一项批予破产解除的条件,但该供款期不得超过自破产令之期日起计的8年时间。
如T先生以前从未被判定破产,他可在任何时间申请提早解除破产令。如他以前曾被判定破产,则只可以在颁布破产令之3年后提出申请。
如破产人有以下情况 (只列部分),法庭或不会批准提早解除破产令 :
此外,如受托人或任何债权人提出有效反对理由,法庭亦可拒绝作出提早解除破产的命令。
或者,如果T先生在作出破产令后已经全数偿还了他的债务和破产费用,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废止该破产令。
阁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关个人自愿安排的基本资料。在个人自愿安排中,债务人可透过还款建议解决债务问题而毋须宣布破产。
如阁下决定向法庭提交 IVA建议书,应向律师寻求协助。
IVA的优点
IVA的缺点
申请IVA之程序简介
在有关建议书获批核之前,债务人须向法庭申请颁布临时命令(法庭将会定出十四天之宽限期,未获法庭许可,任何针对债务人的破产或其他法律诉讼程序都不能在这段宽限期内采取或继续进行)。 根据《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第6C章),债务人需要缴付的法庭费用是按还款建议所定的总偿付额而再根据以下比率计算:
a. 100,000 元或以下之偿付额,则每 1,000 元或不足 1,000 元之数收取 15 元 ;
b. 超过100,000 元之偿付额,则每 1,000 元或不足 1,000 元之数收取 7.50 元
举例:
如还款建议所定的总偿付额是 150,000 元,法庭费用之计算为:
$[15 x (100,000÷1,000)] + $[7.5 x (50,000÷1,000)] = $1,875
法庭的角色
《破产条例》第20K条规定,代名人可就在自愿安排下产生的任何事宜向法院申请作出指示。该条例只适用于实行和监管已获批准的自愿安排。
法庭的角色限于在实行和监管 IVA的事宜作出指示。有关条文亦似乎只限于当有关代名人在 IVA建议书没有列明的事项而又无法依靠其专业判断作决定时,才可以向法庭寻求协助。
以下是部分由破产管理署提供之建议书内容项目(参考《破产规则》第122C(2)条):
内容项目简介 |
个人自愿安排建议须述明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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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更多有关 IVA 建议书之参考内容,请浏览破产管理署之网页。)
IVA 建议书于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当日即告生效, 而在会议上获委任的代名人会接管债务人于建议书内注明的所有资产,债务人亦必须遵守建议书条款以偿还债项。
任何针对债务人并已呈交法庭的破产呈请会被法庭驳回,至于已颁布的破产令,法庭可以(但并非必须)在提出附带条件下将其废止。
但如建议书不能获各方通过,或债务人没有根据所有已通过之 IVA 条款去履行其义务,债权人仍可提出针对债务人之破产呈请。
个人自愿安排(IVA)模拟个案
M小姐于三间财务公司总共借款 100,000元,可是她现在无力偿还任何债项。M小姐希望能保留现职保险经纪之工作,所以不想宣布破产,她希望申请 IVA以解决其债务问题。
M 小姐可保留现职保险经纪之工作。破产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机会不能从事某些行业,例如律师、地产代理或保险经纪,亦不能购买如汽车等奢侈品或外游(除非有充分理由)。
破产管理署署长 / 代名人不会接触 M 小姐的雇主,除非他们在收集或调查她的财务资料过程中认为有此需要。 M 小姐可以避免破产的难堪感觉,亦可以免受破产之法律限制,例如:可自由出入境而不需事先知会受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她亦可以出任公司董事或保险经纪。
M 小姐首先须提名一位代名人,为她执行及监察有关 IVA 的事项,她亦须将 IVA建议书及其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交给代名人审阅。此外,M 小姐须向法庭申请颁布临时命令(法庭将会定出十四天之宽限期,未获法庭许可,任何针对 M 小姐的破产或其他法律诉讼程序都不能在这段宽限期内采取或继续进行),让有关人士有充足时间去考虑或修改 M 小姐的建议书。 代名人须 就 M 小姐的 IVA 建议向法庭呈交报告,说明是否应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讨论有关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会被召开。
概括来说,M 小姐必须清楚注明她拥有的资产与及负债的详细资料(以她直接知悉的范围为限),她亦须建议该项自愿安排的期限、向各债权人还款的日期及每次还款的金额。有关建议书亦须包括代名人的职能及其个人资料。
欲知更多有关 IVA建议书之内容项目,请参阅「IVA建议书应包含甚么内容?」或浏览破产管理署之网页。
在债权人会议上,各债权人与M小姐会商讨IVA之事项及细节。在债权人会议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议,必须获出席和投票的债权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数通过决议(须占所有出席及投票债权人所持之债款总值 75% 以上)。所有对IVA建议书之修改亦必须获M小姐同意。
当建议书于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后,有关条款对每一名债权人及M小姐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书于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当日即告生效,会议主席必须在会议举行后七天内向法庭提交报告。M小姐必须遵守该建议书的条款以偿还债项。
任何针对M小姐并已呈交法庭的破产呈请会被驳回,如早前已颁布了破产令,法庭可以在提出附带条件下将其废止。
在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报告后的二十八天内,债务人、债权人、代名人、受讬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如 IVA申请人是破产人)仍有权向法庭提出反对会议的决定。
阁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关公司清盘程序的基本资料,以及初步了解清盘对有关人士 ( 包括债权人、雇员、董事和股东 ) 之影响。
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盘。概括而言,有限公司会透过「清盘」之法律程序将所有资产变卖套现以偿付债务,并最终将公司结束。
有限公司乃根据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注册成立之公司,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可起诉他人或被起诉)。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持有该公司之股份的价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条例》中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情况,是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便须向公司资产贡献的某一限额,此等公司在 《公司条例》中称为担保有限公司,但在商业机构中较为少见。
「无限公司」严格意义上并非公司,此类商户以独资经营或合伙经营方式营运。
独资经营乃由一个人拥有,有关业务的债项须由独资经营者个人并单独负责。
合伙经营形式乃由两个或以上之合伙人拥有该业务。合伙人必须共同及分别地对该业务承担债务(即每个合伙人都要承担债务)。
清盘程序概览
阁下可透过下列流程表而初步了解清盘的 程序(自动清盘除外):
向有关公司发出还债要求书
向法庭、破产管理署及有关公司提交清盘呈请书 (注)
法庭聆讯
法庭颁布清盘令
所有债权人(即 「债主」)和其他有关人士进行会议
委任清盘人
变卖公司资产及将款项分发给债权人
解除清盘人之职务
解散公司
(注:清盘程序于提交呈请书时正式开始)
本人有意提出针对某公司的清盘呈请,如何得知是否已有其他人提出相关清盘呈请?
阁下可在破产管理署查阅强制性公司清盘纪录(经由法庭颁令清盘的纪录),查阅费为 80 元。有关查阅之申请表格可于破产管理署网站下载。阁下可致电 2867 2448 或透过电邮 oroadmin@oro.gov.hk 联络破产管理署职员以了解详情。阁下亦可透过网上服务进行有关查阅。
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公司可向法庭申请颁令以恢复有关账户。如果有利于该公司,法庭或会颁布此项命令。
该公司可藉传票(传召有关人士出庭应讯)及誓章( 经宣誓作实的支持文件)提出上述申请,说明恢复银行账户有何好处并提出所依据的事实。法庭将对该申请进行聆讯。
如果要提出上述申请,建议阁下先咨询律师之意见。
阁下可考虑向法庭申请颁令取消有关清盘呈请。然而,要获得法庭颁布此项命令并不容易。
阁下可在提出清盘呈请后,向法庭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会采取必要步骤以保障该公司的资产。
呈请人须向破产管理署再缴存 3,500 元, 以供支付牵涉到此项申请的费用及开支。如有需要,呈请人可能要缴存更多款项。
是可以的。阁下可向法庭申请委任合资格人士或破产管理署署长作为临时清盘人,但阁下仍须向破产管理署缴付 3,500 元的按金。
根据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第177及178条规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债务(或在特殊情况下由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订明之金额),其债权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盘呈请。
倘若债权人预期双方将会就有关债项发生争议(例如:有关公司可能会争辩或索性否认欠债),债权人可先向该公司提出诉讼以寻求法庭判决,而非立即进行清盘呈请。换句话说,债主可向该公司提出诉讼,从而获得法庭判决以确定该公司所欠债项。如果该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决还债,债主便可继而提出清盘呈请(或透过其他法律程序)以执行有关判决。
如阁下决定入禀法庭提出清盘诉讼,应向律师寻求协助。
如果阁下已获法庭判决,而该公司并无提出任何上诉或申请搁置此判决,概括而言,该债项已无争议,而清盘呈请亦可提出 。但阁下须事先考虑以下事项:
任何股东或有限公司本身均可提出 清盘呈请。公司亦可自动清盘而毋须法院颁布清盘令。详情请参阅F. 自动清盘 。
可以。在此情况下,呈请之理由通常为:该公司之处理事务方式现正或曾经不公平地损害部分成员/股东权益(《公司条例》第724条),及该公司之清盘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7(1)(f)条)。
例子如下:
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颇为复杂,应咨询律师意见为宜。
阁下可致函该发出要求书之公司以否认有关欠款,并要求对方撤回还债要求。此外,若已提交清盘呈请,阁下可以向法庭申请宣告该要求书无效。
阁下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制止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阁下必须能够提出实质理据就有关索偿提出争议 。
本公司欠下大笔债项并明显无力偿还,现正面对清盘呈请。我们已努力寻找投资者注资,但注入资本仍不足偿还公司所有债项。为避免公司遭清盘,我们还有甚么选择?
阁下可尝试与债权人磋商以达成一个可行的还债妥协方案,从而看债权人会否撤回清盘呈请。
此外,阁下公司还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74条提出债务偿还安排之建议(类似债务重组)。当有关公司、债权人或清盘人(如清盘令已颁布)提出申请,法庭或会颁令召开会议,让所有相关人士相讨及谈判债务偿还安排的细节。
如有大多数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并在大会上投票表决之债权人(占参与投票债权人所持的债项总值四分之三)同意任何还债妥协或安排,而有关建议亦经法庭批准,则该等妥协或安排将对所有债权人具约束力。获批准的债务偿还安排可能包括把公司股本重组或转让,或将两间或更多的公司合并。
以上的程序比较复杂,通常要经律师及专业财务顾问协助进行。
另一项需注意的是,虽然法庭有权将清盘法律程序延迟进行,使债务偿还安排得以落实,但有关延期一般只可在提出清盘呈请的债权人不反对的情况下,法庭才会颁令延期。而即使债权人不反对,法庭亦只会在认为债务偿还安排很可能会获得批准,及确定延迟进行清盘程序将不会对各方产生不良后果,法庭才会作出上述延期命令。(有关详情可参阅 Credit Lyonnais v SK Global Hong Kong Ltd 一案的判决书。)
无论有没有财务困难,公司亦可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将该公司清盘结业。当清盘决议通过后,该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请颁布清盘令(透过类似债权人清盘呈请之程序)。
此外,该公司可选择通过特别决议将公司自动清盘,而毋须法庭颁布清盘令。
阁下可考虑选择自动清盘。有关程序包括:-
倘若未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动清盘的特别决议,公司董事会亦可通过决议将公司清盘,有关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记录该决议的声明须经一名董事签署并于决议日期起的7天内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并须于随后 28 日内召开公司及债权人大会。决议声明送交时亦须委任临时清盘。
鉴于上述程序较为复杂,阁下在进行自动清盘前应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自动清盘一旦开始,有关公司将停止业务营运,但有利于清盘的运作除外。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在其解散前仍然有效。
此外,自动清盘开始后,任何股份转让(清盘人作出或经其批准者除外)及公司股东身份之变动均告无效。
在颁布清盘令前,法庭会考虑甚么事项?
法庭通常会在以下情况颁布清盘令:
如有证明该公司处理事宜方式有欠公平,并损害某些股东或所有股东的权益,法庭亦可颁布清盘令。
在考虑上述理由时,法庭通常会了解公司实际状况,包括是否没有还债能力及是否仍有解决争议的方案,例如收购某股东的所有的股份。
清盘令一旦颁布,如未经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或继续进行任何针对该公司的诉讼。换句话说,颁布清盘令后,其他针对该公司的法律诉讼将会自动停止或被「冻结」。
阁下的诉讼并未终止。公司清盘人可在法庭批准下,代表该公司继续对阁下进行诉讼。
并非如此。清盘人可就拖欠公司的债项向阁下提出诉讼。
经法庭或审查委员会批准,清盘人可行使以下权力:
清盘人毋须获得法庭或审查委员会之事先批准,即可行使以下权力(但如有必要,法庭有权颁令限制清盘人的权力):
《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86B条赋予法庭权力,可向一名经已宣誓的人作出口头或书面质询。被讯问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与及被认为能够提供资料的人及法人团体。
第286B条所赋予的权力,令法庭只可要求被质询的人士,出示涉及被清盘的公司的文件,当中不可包括其现有或早前的附属公司或相联公司的文件,除非这些文件亦与被清盘的公司有关(但不可纯粹作假设性的推测)。
在行使酌情权时,法庭必须尽力顾及清盘人之合理要求,亦要避免对被索取文件或资料的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欺压。
当公司已被法庭颁令清盘,该公司的债权人会获邀出席「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由清盘公司之董事或负责人编制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表格23)将会在会议 上呈交。该说明书包含公司资产与负债的详尽资料。
此外,会议中亦可就进一步进行清盘工作通过决议,例如,是否申请委任清盘人取代临时清盘人,以及是否委任审查委员会。
如债权人不能出席会议,他们可委讬代表出席并替他们于会议中投票表决。每位债权人可填写一般委讬书或特别委讬书(如债权人已就某事项 / 议案作出了决定),并将委讬书交回破产管理署,便可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投票表决。
阁下会被视为该公司的「优先」债权人。如果雇主已被颁布破产令或清盘令,雇员有权较其他债权人优先于雇主资产中收取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费(但不能超过法定之优先偿还上限)。举例,雇员可就自己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而追讨最高8,000元之欠薪。而超出法定优先偿还上限的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费则为「非优先债项」,雇员于追讨此部分欠款时,则只会被视作普通债权人。
然而,阁下实际能否取回所有(或不超过法定优先偿还上限)的欠款取决于该公司资产状况。阁下亦可考虑向劳工处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拨付的特惠款项。
欲知有关雇佣问题之破产 / 清盘诉讼资料,请参阅本网站之另一题目 ─ 劳资纠纷。
阁下须填写债权证明表(表格63A)以证明该公司拖欠有关款项。阁下须在清盘令颁布后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提交该表格,并于表格上附上文件证据(如有)。
如果债项超过250元,须交纳35元提交费。阁下可出席甚至召开债权人大会,以便参与决定如何分配公司余下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除非该公司有为欠债给予抵押,且抵押资产的价值足以偿还有关债务,否则阁下未必能够取回所有欠款。
无抵押债权人只能在套现所有公司资产并减去所有在清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支出后,方可从余下部分追讨欠款。无抵债权人通常不能取回所有欠款,而只能按各自的债项比例取回部分款项。
可以。阁下可向法庭申请推翻或修改有关决定。
公司清盘时,债权人可就尚未到期偿还的欠款提交证明。故此,阁下可以追讨有关欠款,但视乎该公司于当时的资产状况下,有关款项未必能全数及立即收回。
如公司已被颁令清盘,股东的负债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况下,除名下未缴足股份之价值外,有关股东并无其他负债。另一情况,是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便须向公司资产贡献的某一限额(担保有限公司),但此情况在商业机构中较为少见。
至于董事方面,除非他们曾不合法地从公司获取利益或没有履行董事职守,否则毋须个人承担债务。而清盘令颁布后,作为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
当委任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时,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有关董事必须:-
阁下必须出席该公开讯问。
《公司(清盘)规则》第56条说明:「法院所指示须出席公开讯问的任何人,如在举行或继续进行公开讯问的指定时间及地点没有出席讯问,且并没有就不出席一事提出好的因由 …… 则法院在有证明提出令其信纳关于命令及指定出席公开讯问的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已妥为送达时,可不另行发出通知而发出手令逮捕该名须出席讯问的人,或可作出法院认为公正的其他命令。」
公开讯问中,阁下会被问及有关公司的业务宣传、构成及经营问题,亦会被问及作为公司董事的操守及工作。
阁下须作宣誓后才回答问题。因此,阁下应在出席聆讯前先取得法律意见,或聘请律师陪同出席聆讯。
破产管理署长或清盘人(或他们的法律代表)亦会出席公开讯问。
一般来说,公司清盘不会影响阁下的个人生活,除非以下情况发生:
第1种情况:
1. 阁下因违法而被定罪;或
第2种情况:
2. 阁下作为董事的操守,不适合管理公司;或
第3种情况:
3. 阁下因没有履行董事职守,而招致债责。
若为第1种情况,则可能被判监及罚款。以下列表(摘录自破产管理署网站)概括说明一些罪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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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内容撮要 |
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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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未有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备存及保留妥善的帐簿。 |
最高可判处罚款 300,000 元及监禁一年。 |
董事未有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帐目提交周年大会。 |
最高可判处罚款 300,000 元及监禁一年。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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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内容撮要 |
惩罚 |
任何人未有遵从提供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规定。 |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元及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 3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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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员在紧接清盘开始前 12 个月内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将公司以信贷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财产作产权处置。 |
经公诉程序定罪: 经简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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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 (o) 段外与所有段落有关 ] |
高级人员不遵守第 271 条规定,包括: (i) 高级人员未有向清盘人交出所有财产、簿册及纪录,或未有透露其资料;以及 (ii) 高级人员在紧接清盘开始前 12 个月内或其后的任何时间,隐瞒或欺诈地移走公司财产的任何部分或删除公司簿册的任何部分。 |
经公诉程序定罪: 经简易程序定罪: |
高级人员揑改簿册。 |
经公诉程序定罪: 经简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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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员将公司财产提供或隐藏而意图欺骗债权人。 |
经公诉程序定罪: 经简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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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员未有备存公司清盘前两年内的簿册。 |
经公诉程序定罪: 经简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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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参与经营公司的业务,意图欺诈债权人。 |
经公诉程序定罪: 经简易程序定罪: |
若为第2种情况,则可能会被取消董事资格,并于规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董事职务。
若为第3种情况,则可能会因违反事项而得之利益或对公司造成之损失而须承担责任。
无论阁下是否为「挂名」董事,均毋须个人负担任何债务。然而,「挂名」董事与「真正」董事有相同的职责。故此,如果「挂名」董事犯下任何过失或罪行,他要面对的后果将会和参与公司日常事务运作的「真正」董事相同。
同样,如果你以个人名义提供个人担保给公司的债权人,你将根据所提供的个人担保承担债务。
可以。当清盘令颁布后,清盘开始前两年内的公司财产转移或处置可被搁置(视为无效)。 这称为逊值(低于市值)交易。如果该转让或处置超过2年但在清盘开始前的5年内,而该公司当时为无力偿债公司或在该转让或处置后成为无力偿债公司,该转让或处置仍可被搁置。
故此,阁下的资产转移可被视为无效,而清盘人可向阁下配偶追讨公司资产。
如果公司在清盘开始前2年内以低于市值的价格将公司的资产(例如:一块土地)出售给第三方,情况也是如此。
一般而言,由法院作出的清盘,清盘开始的日期是清盘呈请提出时的日期。 在公司自动清盘的情况下,清盘开始的日期是自动清盘决议通过之日期。
虽然收款人亦是阁下公司的其中一位债权人,但如果该付款是在清盘开始前的6个月内发生及旨在优先偿还该债权人,则该付款仍然无效,这称为优先付款。如果该收取资产的人是公司的「有联系人士」,则有关时期为清盘开始前的2年内。
例如:如果公司欠你(作为董事或股东)或你的妻子或亲戚金钱,并在清盘即将开始之前安排还款,那将会是优先付款,因为很明确地公司会「更愿意」优先偿还这些债权人。
在清盘程序中,阁下公司的资产须被变卖套现,而所得款项将用作:
因此,早前收取阁下款项的债权人或会被法庭命令退还有关款项。
提交清盘呈请书后,如果法庭认为有关公司财产不大可能超过200,000元,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临时清盘人)作出同样报告,便可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清盘。如果法庭颁令将公司按简易方式清盘,便毋须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与分担人会议,临时清盘人将成为清盘人而毋须委任审查委员会。
清盘程序中,清盘人何时才会被解除职务?公司将于何时解散?
当公司的全部资产已被变卖及套现、有关调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摊还债款(如有)已发还,清盘人会就自己拟向法庭申请解除其清盘人职务的意愿,及其在清盘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该公司的债权人及分担人。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可于该通知发出日期起计21 天内就上述申请提出反对。
在取得免除职务令后,清盘人将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免除清盘人职务证明书」,在提交此证明书之两年后,该公司即予解散。
清盘模拟个案
AZ公司拖欠C先生及其他供应商总计500,000元。尽管各债主曾多次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追讨,该公司仍未偿还债项。AZ公司拖欠C先生100,000元,而他经过两个月追讨仍不能取回欠款,他准备提出针对该公司的清盘呈请,以尝试至少追回部分债项。
首先,C先生须确定AZ公司是否为有限公司。他可在公司注册处进行查册,以获取该公司的注册资料。
如果已确定AZ公司是有限公司,C先生在提交清盘呈请书前,还须向该公司发出还债要求书。C先生或其律师须将该要求书送往并留予(并非透过邮寄或传真)该公司之注册办事处,而该公司有21日期限还债。
倘若 AZ 公司于收到还债要求书后 21 日内仍无能力还债,C先生便可向法庭提交将该公司清盘的呈请书。根据《公司条例》第178条,如有以下情况,公司会被视为「无能力偿付债项」:「任何人如藉转让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的债权人,而公司欠下他的并已到期应付的款项超过 $10,000 ,该名债权人亦已向公司送达一份由其签署要求书,要求公司偿付该笔如此到期应付的款项,送达方法是将该要求书留交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而公司在其后的 3 个星期忽略偿付该笔款项,或忽略为该笔款项提供令债权人合理地满意的保证或作出令债权人合理地满意的了结。」
呈请书须于聆讯前7整天在政府宪报上刊登一次,以及在两份本地报章上(中英文各一份)最少刊登一次。公告中须 说明提交清盘呈请书的日期,法庭聆讯日期以及呈请人及其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公告亦须加载附注,注明任何有意出席清盘聆讯人士,无论支持或反对清盘,须于聆讯前一日下午六时或之前(如聆讯日期为下星期一,则须于星期六下午一时或之前)将其意向通知书送交呈请人或其代表律师。如有关呈请公告没有加载上述附注,乃属违规。
C 先生可于提出清盘呈请后向法庭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会采取必要措施去保障公司资产。呈请人须向破产管理署缴存一笔 3,500 元的款项,如有需要,呈请人可能要缴交更多款项。
尽管 AZ 公司有可能偿还全部债项,亦不能作为反对清盘呈请的理由。然而该公司可向法庭申请将清盘程序延期,以便与债权人达成适当安排。法庭有酌情权以裁定是否将公司清盘,或在颁布清盘令前要求公司与债权人作进一步磋商。
假设AZ公司以向C先生作出反申索为理由,向法庭申请撤销或搁置C先生的清盘呈请,该公司成功的机会有多少?这视乎每宗呈请的案情而定。一般而言,AZ公司必须指出其反申索有真确理据支持,而反申索所涉及的金额亦须超过C先生向该公司追讨的金额。若达至这两项条件及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之下,法庭便可行使酌情权去撒销或搁置清盘呈请。
C 先生须填写 债权证明表(表格63A)以证明 AZ 公司拖欠其债项。他须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提交该表格,并于表格上附上文件证据(如有)。如果债项超过 250 元,亦须缴交 35 元提交费。 C 先生可出席甚至召开债权人大会以便参与决定如何分配公司余下财产。
公司股东的负债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情况下,除名下未缴足股份之价值外,有关股东并无其他负债。另一情况,是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便须向公司资产贡献的某一限额(担保有限公司),但此情况很少出现于商业机构。
当委任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时, AZ 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有关董事必须: -
当 AZ 公司的全部资产已被变卖及套现、有关调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摊还债款(如有)已发还,清盘人会就自己拟向法庭申请解除其清盘人职务的意愿,及其在清盘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该公司的债权人及分担人。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可于该通知发出日期起计 21 天内就上述申请提出反对。 在取得免除职务令后,清盘人将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免除清盘人职务证明书」,在提交此证明书之两年后,AZ 公司即予解散。
答案取决于「ABC 贸易公司」是否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名称通常包含「有限」 (Limited / Ltd.) 字样。然而,在进行业务过程中,有限公司可能使用「 营业名称」,即并非其「真实名称」。故此在提交清盘呈请书前,最稳妥之做法是先在公司注册处进行公司查册,以取得该公司的注册资料,或找出拥有此营业名称 (ABC 贸易公司 ) 之有限公司的真实名称。
如确定「ABC 贸易公司」是有限公司,阁下便可向该公司提出清盘诉讼( 必须于呈请书上注明该公司之真实名称,例如「ABC 贸易有限公司」 ) 。但如该公司并非有限公司,就不能向它进行清盘诉讼 。
倘若「ABC 贸易公司」不是有限公司并由个人 ( 或数位合伙人 ) 拥有,则阁下可针对该公司之东主而提出破产诉讼。阁下可在税务局进行商业登记查册以便找出独资商户或合伙经营者的资料。
一般而言,破产资产出售后,破产产业所得的收益将按以下顺序偿付:
不是。破产人可以保留部份收入,以用作个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开支。任何其他盈余须移交受托人。有关合理生活开支需取决于每个个案的个别情况而定。例如:虽然对于单亲家庭来说,聘请家庭佣工的需求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破产人的配偶没有工作,这可能就变成不合理了。
一般而言,在清盘过程中变现的款项将会按以下的优先顺序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