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当法庭颁布破产令后,债权人可采取甚么行动?
破产人的任何一位债权人都可以要求破产管理署署长召开债权人会议,藉以委任受讬人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资产(如破产人所有的资产总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 元,破产管理署署长一般会被委任为受讬人)。每位债权人必须填妥一份 债权证明表格(表格46A)并附上文件证据,以证明破产人拖欠有关债项。有关文件需送交破产管理署。
如有需要,债权人可要求破产管理署向法院申请对该破产人进行公开讯问(《破产条例》第19条)。
如破产管理署署长认为破产人不合作,及认为该破产人没充分和坦白地披露财政状况,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呈请人(即债权人)便有合理理由相信,透过非公开的讯问可能会更有效地取得与破产人财政状况有关的有用资料,以便管理其财产。
当接获破产管理署署长的申请后,法庭便会决定应否进行非公开的讯问。若决定进行,法庭便可能会按《破产条例》第29条,传召破产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担任的查讯,并定下预计所需的时间(例如两小时) 。呈请人须透过律师或大律师进行讯问。
法庭可进一步命令破产人在某限期之内(例如21日),向呈请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权力范围内而又与自己的交易或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