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破产诉讼简介
如债务人无力偿还债项而法庭经已向他们颁布破产令,债务人的资产将会由一位中立人士( 称为「受托人」)接管并变卖套现,受托人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或由破产管理署或债权人委任的专业人士担任。资产套现后所获得之款项,于扣除某些费用和支出后,将会分发给各债权人 (俗称「债主」),以作偿还所有或部分相关债项。
于破产令生效期间,破产人之部分收入可被用作偿还债项。受托人会调查破产之原因,而法庭亦会惩罚违反 《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产人。
破产诉讼中之债务人可以是个人或合伙经营业务中的合伙人,但并不能是有限公司。当破产令解除后,债务人可获免除破产前所招致的债项。
概括而言,破产诉讼将经历下列阶段:
向债务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如适用)
向法庭提交破产呈请书及将其送达破产管理署及债务人
法庭聆讯
法庭颁布破产令
受讬人 / 破产管理署署长接管债务人的资产并将其变卖套现
将套现款项及债务人的部分收入分发给各债权人
解除破产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