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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破产诉讼可牵涉到甚么刑事罪行?

部分会导致监禁刑罚之破产罪行简述如下 :

破产条例

 

(香港法例
第6章

罪行内容撮要

惩 罚


43A 


没有呈交每年度收入说明书

任何破产人在未获解除破产时,必须每年向受讬人呈交一份说明书,以说明破产人在上一年度的入息与在该段期间取得任何财产的详细资料。

 

最高可判处监禁六个月。


129 (1)


有欺诈行为的债务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产,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属犯罪: – 

(i)

破产人没有全面向受讬人披露其所有财产及其处置详情;

(ii)

破产人没有向受讬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财产;

(iii)

在提出破产呈请后,或在紧接提出呈请前 12 个月内(「有关期间」) ,破产人隐瞒或欺诈地移走其财产中价值达 $ 50 或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隐瞒别人欠他 们或他们欠别人的任何债项;

(iv)

破产人在任何有关其事务的陈述书中作任何关键性的遗漏或错误陈述;

(v)

在有关期间,破产人移走、隐藏、销毁、切割或捏改任何影响或有关其财产或事务的簿册或文件;

(vi)

在有关期间,破产人将其以信贷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财产当押、质押或就该等财产作产权处置;但如破产人是一名商人,而该当押、质押或产权处置是在其业务的通常运作中作出者则除外;

(vii)

破产人为取得其债权人或其任何债权人对涉及其事务或其破产的同意或协议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其他 欺 诈行为。

 

 

 

 

 

 

除 (vi) 项外最高可 判处监禁两年。 
 

 

 

 

 

 

有关 (vi) 项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130(1)





130(2)


 



130(3)


破产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产人所雇用的任何经理人、会计师或簿记员作出任何捏改将会影响或 牵涉其财产或事务的簿册或文件,则该经理人、会计师或簿记员须被当作犯罪。   

如任何人在构成第 129(1) 条所订罪行的情况下,将任何财产当押、质押或就任何财产作产权处置,则凡知悉该财产是在上述情况下被当押、质押或作出产权处置但仍接受该项当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该财产的人,即属犯罪并 可判处监禁。 


任何人于在破产案中证明一项债权时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或在根据破产条例规定的誓章内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可判处罚款和监禁。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后, 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可判处罚款和最高可判处监禁六个月。


131


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获取信贷   

如破产人单独或联同他人从任何人获得 $100 或以上的信贷,而破产人事前并无将其未获解除破产的情况告知该提供信贷的人,即属犯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132


破产人的欺诈行为   

如任何已被判定破产的人士意图欺诈其债权人而作出或安排作出其财产的馈赠或转让或押记,即属犯罪 。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133(1)


赌博等行为

任何已被判定破产的人士,曾从事任何行业或业务,并在破产令的日期尚未清偿在经营该行业或业务的过程中招致或因该行业或业务而招致的任何债项,则在以下情况下均属犯罪: – 

(i)

在有关破产呈请提出之前两年内,其赌博或所进行的轻率而冒险的投机活动增加其无力偿债的程度,或是促成其无力偿债的重要因素,而该等赌博或投机活动与其所从事的行业或业务并无关系 ;或

(ii)

在有关破产呈请提出当日与破产令的日期之间,破产人因上述该等赌博或轻率而冒险的投机活动而损失其产业的任何部分。

(但在决定任何投机活动是否就本条而言属轻率而冒险时,须考虑被控人进行该等投机活动时的财务状况。)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135


破产人携同财产潜逃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产,而在他们提出或有人针对他们提出破产呈请后,或在提出呈请前六个月内,携同其财产中价值达 $ 100 或以上而依法应在其债权人之间分配的任何部分离开香港,或企图或准备携同该部分财产离开香港,即属犯罪( 除非他们证明并无欺诈意图)。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136


债务人匿藏以逃避送达(破产法律程序文件)
  
凡已针对任何人作出破产令,该人如因意图逃避任何破产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或逃避有关其事务的讯问,或意图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针对该人的破产法律程序无法进行或受妨碍或延误,而匿藏或不出现在其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营业地点,或离开香港,该人即属犯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罪行内容撮要

惩罚


480(1)

 

《公司条例》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担任董事

身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的人,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该人获裁定他破产的原讼法庭许可,则属例外。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及罚款港币 150,000 元或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及罚款港币 700,000 元。

 

(欲知更多有关破产罪行的资料,请浏览破产管理署之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