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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86B条赋予法庭甚么权力?

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86B条赋予法庭权力,可向一名经已宣誓的人作出口头或书面质询。被讯问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与及被认为能够提供资料的人及法人团体。

 

第286B条所赋予的权力,令法庭只可要求被质询的人士,出示涉及被清盘的公司的文件,当中不可包括其现有或早前的附属公司或相联公司的文件,除非这些文件亦与被清盘的公司有关(但不可纯粹作假设性的推测)。

 

在行使酌情权时,法庭必须尽力顾及清盘人之合理要求,亦要避免对被索取文件或资料的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欺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