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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定判刑

危险驾驶的法定判刑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别,分别涉及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在三个类别之下,判定「危险」的准则定义相同;但判刑则有所不同:

 

  • 危险驾驶—《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条
    • 经循公诉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20,000元及监禁3年;
    • 经循简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12个月;及
    • 如属首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6个月;如属再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2年。
  • 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条
    • 经循公诉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10年;
    • 经循简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20,000元及监禁2年;及
    • 如属首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2年;如属再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5年。
  • 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A条
    • 经循公诉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7年;
    • 经循简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20,000元及监禁2年;及
    • 如属首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2年;如属再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