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定判刑
危险驾驶的法定判刑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别,分别涉及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在三个类别之下,判定「危险」的准则定义相同;但判刑则有所不同:
- 危险驾驶—《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条:
- 经循公诉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20,000元及监禁3年;
- 经循简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12个月;及
- 如属首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6个月;如属再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2年。
- 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条:
- 经循公诉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10年;
- 经循简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20,000元及监禁2年;及
- 如属首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2年;如属再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5年。
- 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A条:
- 经循公诉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7年;
- 经循简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20,000元及监禁2年;及
- 如属首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2年;如属再次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