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行人疏忽 《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8条 指出,行人若「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也就是说,即使行人本身在有关事故中受伤,他 /她也可能会触犯本条所述的罪行。 Q1. N女士在过马路时拿着她的流动电话谈得兴高采烈,因此没有妥为留意当时的交通状况,也没有注意到一辆正在驶近的车辆。该车辆未能及时停下,撞倒了N女士。N女士会因《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8条而负上刑责吗? Q2. 我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了有人故意碰上我的汽车,却假装被我的汽车撞倒。那个人会被指控任何罪行吗?我会被指控不小心驾驶吗? 书籍遍历链接: b. The negligent pedestrian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