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危險藥物罪行 A. 管有危險藥物(《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 B. 管有供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用的管筒、設備等 C. 販運危險藥物 D. 製造危險藥物 E. 種植及處理大麻植物與鴉片罌粟 F. 經營煙窟及作為煙窟使用的地方或處所之擁有人、租客等的責任 G. 在香港以外地方參與危險藥物罪行 H. 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販毒得益的財產 I. 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Dangerous drugs offenc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