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種植及處理大麻植物與鴉片罌粟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9條禁止任何與大麻屬植物或鴉片罌粟有關的下列活動:
- 栽植大麻,但政府化驗師在為擔任其受僱職務的需要及以其職位的身分內進行者除外;
- 供應或獲取,或提出供應或獲取;
- 經營或處理,或提出經營或處理;
- 進口香港或出口香港,或作出任何為進口或出口而準備或以之為目的的作為;
- 管有,但如該植物屬由一個可合法出口的國家運往另一個可合法進口的國家過境途中,則除外(見《危險藥物條例》第14條)。
量刑
種植或處理大麻及鴉片罌粟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及監禁15年。
量刑因素包括:
- 被告的角色(由輕至重):
- 種植者——即按指示照料植物的人;
- 管理者或營運者——按指示執行任務,包括安排種植及支付租金;
- 組織者——設立整個栽種運作的人;
- 控制大規模網絡運作的人,所受刑罰會較單純組織者更重。
- 種植模式(由輕至重):
- 完全不涉及定期供應元素;
- 種植大麻植物主要供犯罪者自用,整體上並非以牟利為目的的商業運作,但仍涉及向他人供應;
- 該運作是以牟利為目的而設計。
- 被告的個人情況、品格及任何刑事紀錄,均屬相關因素;以及
- 在運作中非法盜電屬加刑因素。
種植大麻的量刑指引(以估計每年產量/克數計):
| 少於5,000克 | 最高可至監禁24個月 |
| 5,000至50,000克 | 監禁24至84個月 |
| 50,000至150,000克 | 監禁84至120個月 |
| 超過150,000克 | 監禁120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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