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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機可否拒絕接受檢查或拒絕提供血液/尿液樣本?

 

一般不可以。除有限例外情況外,法律規定司機在被要求時必須遵從。 

 

證明司機是否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或其體內是否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最準確的方法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9R條,對血液或尿液樣本進行化驗分析。不過,第39M(9)條亦規定,有關被告是否因吸食或使用藥物而影響妥當地駕駛能力的證據,亦可由進行損害測試的警務人員所提出的意見作證明。 

 

然而,司機並非一開始就必須立即提供這些化驗樣本;一般而言,這項要求通常會在初步藥物測試結果之後才被觸發。初步藥物測試主要分為兩類: 

 

  1. 快速口腔液測試;或 
  2. 損害測試。 

 

司機不能隨意拒絕接受任何上述測試。根據第39O條,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接受該等測試,本身即屬刑事罪行。 

 

即使司機因醫學上的理由或其他合理因由而可獲豁免接受初步測試,這亦不表示他可以避開其後的進一步檢驗。 

 

相反,根據第39P(3)條,如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司機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或受到藥物影響,便可憑其客觀判斷,跳過初步測試階段,直接要求司機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 

 

在提供化驗樣本的階段,法律亦規定了若干程序保障,但這些保障並不等同一般性拒絕權: 

 

  1. 如屬尿液樣本,女性司機可要求由女性警務人員在場處理採樣。 
  2. 至於血液樣本,雖然第39P(9)條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抽取血液樣本,而第39P(5)條亦容許醫生因醫學上的理由阻止抽血(在此情況下通常改為提供尿液樣本),但這些屬程序保障,並非容許當事人整體阻止調查的權利。 

 

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能提供所需樣本,均可能觸犯第39S條。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5,000及監禁3年。循簡易程序定罪,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其後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12個月。 

 

總括而言,司機若拒絕接受該等測試或拒絕按要求提供樣本,極大可能會面對嚴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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