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3.  量刑 

 

單純管有危險藥物並無強制性量刑指引。然而,在決定量刑起點時,最重要的因素是危險藥物的種類及數量。法庭亦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藥物純度。 

 

一般而言,法庭就危險藥物管有罪行量刑時,通常採取三個步驟。首先,對於屬真正吸毒者通常會持有的數量,法庭會以監禁12至18個月作為單純管有的量刑起點,而數量是主要決定因素。其次,法庭會因應個案中藥物被再分發或落入他人手中的社會風險,以及被告是否屬慣犯或曾有其他危險藥物罪行前科,上調或加重該起點,以得出總刑期。最後,法庭會考慮是否認罪、被告的個人背景、是否已採取措施處理濫藥問題等減刑因素,以調整最終刑罰。 

 

如危險藥物數量極少且明顯只供個人吸食,法庭一般會採取較寬鬆的處理方式,尤其對初犯者,往往會考慮罰款、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刑罰。至於重犯,法庭則會考慮判處被告送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並在符合第54A條規限下,監禁7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第6級罰款(現時為$100,000),並在符合第54A條規限下,監禁3年。 

 

第54A條規定,法庭在判處監禁刑罰前,一般必須先考慮一份關於犯罪者是否適合接受戒毒治療及康復護理的報告。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