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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進口、宣傳、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管有另類吸煙產品

 

何謂另類吸煙產品? 

另類吸煙產品的定義及種類,載於《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附表7第2部,共分為三大類。 

 

  • 第1類: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不包括水煙壺),其透過非直接點燃的方式,從非煙草/非危險藥物物質產生氣霧;並包括任何專為該裝置設計的零件或配件,以及任何包裝為適合與該器具一併使用的非煙草/非危險藥物物質。 

 

  • 第2類:用於吸煙的器具(不包括水煙壺),其透過非直接點燃的方式從煙草產生氣霧;並包括任何專為該裝置設計的零件或配件,以及任何包裝為適合與該裝置一併使用的煙草。 

 

 

  • 第3類:以任何物料捲裹、能夠即時用於模仿傳統吸煙的形態的指明植物材料。 

 

這些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霧化產品、加熱煙產品、草本煙等。 

 

罪行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5DA條,任何人不得製造、售賣、要約出售、給予18歲以下人士、為宣傳目的而給予他人、為商業目的而管有,或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吸煙產品、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的相關修訂,以郵包、貨物,或由入境旅客攜帶方式把另類吸煙產品進口香港,亦屬罪行。 

 

禁止宣傳或廣告另類吸煙產品,包括以贈品、獎品,或免費樣本方式派發該等產品,尤其是向18歲以下人士派發。此外,分發擬供公眾展示的物品,如該等物品載有該等產品的名稱、牌子、標誌或其他清楚標記,亦屬受禁行為。 

 

在以下情況下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屬違法: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即使在私人地方,例如非公眾儲物處所),或在任何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又或在法定禁煙區吸食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又或在公眾地方攜帶任何適合與另類吸煙產品一併使用的物質,例如加熱煙煙枝、煙油膠囊或草本煙。 

 

在以下情況下使用另類吸煙產品屬違法:在法定禁煙區或任何公眾地方吸食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 

 

含尼古丁的另類吸煙產品屬第1部毒藥,管有該等產品可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3條第33條下非法管有第1部毒藥罪檢控。 

 

刑罰 

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如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000及監禁7年。 

 

製造、售賣、為商業目的而管有、為宣傳而給予他人,或給予18歲以下人士另類吸煙產品,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如屬小量且並非為商業目的(即不超過5個膠囊/5毫升物質,或100支加熱煙煙枝,或100支草本煙),可處定額罰款$3,000。較大量則屬加刑因素,會以檢控方式處理,而不會只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管有含尼古丁的另類吸煙產品,亦可按管有第1部毒藥罪檢控。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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