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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適用於憲制性的質疑的比例原則

如上述,一般來說法庭會在分析基本權利被侵犯的情況時使用比例原則。因此,如在一宗憲法案件中涉及限制受憲法保障的權利或自由,而該權利或自由並不是絕對性的,則法庭會使用比例原則審視有關的限制。

 

在終審法院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16) 19 HKCFAR 372一案後,香港法庭採納的比例原則分析包括四個步驟,一般由以下項目組成:

 

(a) 限制必須旨於達到合法目的;

(b) 限制必須與該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

(c) 視乎所涉的權利,相關的限制不可超過達到該合法目的所需;及

(d) 必須在社會得益與侵害獲憲制性保障的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具體考慮追求該社會利益會否對個人造成無法接受的嚴苛負擔。

 

值得留意的是,當案件涉及的是基本權利,法庭通常會在(c)步驟中考慮限制是否超過達到有關合法目的所需。但是,當有關的限制涉及社會經濟政策的事項時,法庭會比較傾向不干預,並且給予當局較大的酌情衡量的空間。當然,法庭並不會自行替代有關行政機關或立法當局決定甚麼是最好的決定,除非有關的決定是明顯地沒有合理基礎:例見 Fok Chun Wa v Hospital Authority [2012] 15 HKCFAR 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