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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司法覆核理據

以下將簡介不同的司法覆核理據,但是值得留意的是,這些「理據」並非壁壘分明,而是並行不悖。行政機關在沒有正當用途行使權力時,可能涉及考慮了無關的事項,或是忽略了有關事項,而兩者皆可引致不合理的結果。

 

例如,不予受影響人士參與聆訊,既有違程序公義,亦可能會引致決策者忽略了考慮有關事項。因此,有時表面上的「錯誤」只得一個,卻可觸及多個司法覆核「理據」,以下會稍作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