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個案研究
在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帶出了數宗值得探討的有關案件。
第一宗案的案件挑戰醫務衞生局局長,針對政府宣布若干私家醫生就「疫苗簽證」簽發的醫學豁免證明書( 「證明書」)將不獲接納,並會由十月十二日起失效。政府首次在2022年9月27日宣布,申請人在2022年10月7日向法庭申請進行司法覆核的批准,並在10月10日取得批准。申請人亦在其後成功申請臨時濟助禁止政府落實有關措施。在批出臨時濟助時法庭應用了通常適用於在申請民事禁制令時的法則。法院亦把實質的聆訊排期在2022年10月20日進行([2022] HKCFI 3150 )。
值得留意的是(1)法庭以行政機關在《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 第599L章)下越權為由撤銷了有關的措施(2)法庭裁定,即使申請人並不是受質疑的證明書的持有人,他亦有資格挑戰有關的措施。申請人在作出申請時並沒有向法庭披露這事項。因此,雖然法庭並沒褫奪申請人的資格,法庭亦再一次提醒申請人一方全面並坦誠披露的責任的重要性 ( Kwok Cheuk Kin v Secretary of Health [2022] 5 HKLRD 348))。
其後,政府修訂了《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 第599L章),賦予了醫務衛生局局長權力在某些情況下撤銷證明書。申請人再一次申請進行司法覆核的批准,但是這一次法庭則以書面形式拒絕批出許可(Kwok Cheuk Kin v Ip Lau Suk Yee (ExCo Convenor) [2022] 5 HKLRD 485)。
另一宗申請則嘗試挑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現時的防疫規例,政策措施」並尋求履行義務令,要求政府取消所有或大部份有關的規則,政策和措施。法庭以書面形式拒絕批出許可。值得留意的是,法庭作出了以下的提醒「司法覆核並不是個人用作表達一般就政府在一些廣泛的範疇的表現作出投訴的渠道。相反,它應是集中重點並有結構地就清楚的行政決定和行為是否遵從公法作出研訊」。法庭亦指出「[有關的抗疫]規則,政策和措施是制定社會經濟政策的例子,而在這方面法庭是通常會給予政府寬闊的評斷餘地。尤其是當申請人不只是挑戰單一清楚的決定,而是一籃子不同而有長遠和可能互相影響的規例,政策和措施」:吳振權 v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2] HKCFI 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