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違反立法目的及達至不當目的
如法律賦予決策者就特定用途若干的權力,有關的決策者必須把有關的權力用於該等用途。如作出決定的時候違反有關的目的,則有關權力會被視為不正當地被使用。在這情況下,不正當地使用權力的情況並不會受有關決策者是否抱有不當的動機所影響。再者,如有關的法例沒有明示有關權力所使用的用途,法庭可以就有關的用途是甚麼和權力的規範作出裁定。
法庭在Incorporated Owners of Wah Kai Industrial Centre, Texaco Road & O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0] 2 HKLRD 458案件中釐定了在甚麼情況下行使權力會被視為違反有關目的:(1) 如一項決定是誠實地在有關目的的基礎上作出,法庭並不會考慮決策者的主觀動機;及(2) 如一項決定是就多個目的作出,則只有主要目的會影響有關決定的合法性。
一個目的並不是「主要目的」如有關的權力不論該目的是否存在皆會被施行。法庭亦強調申請人需要證明行政機關即使表面上是根據法定用途行使權力,但是事實上該機關是利用該等權力達到不當的動機。
在這一案中,申請人嘗試爭辯他們的土地只能夠以興建鐵路而並非再發展的原因收回。法庭駁回了這一個論點,並裁定申請人只能夠證明在於較早的階段就再發展有若干的討論,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的時候考慮了再發展有關土地的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