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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排除條款

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可能會面對所謂的「排除條款」,意思即是一些看來令法庭失去對司法覆核的司法管轄權的條文。但是,普通法在解釋法律條文時有一個強力的推定 - 除非有最清楚和最明顯的字眼,否則條文不會對法庭的監察權力作出任何限制。

 

再者,英國上議院在Anisminic v Foreign Compensation Commission [1969] 2 AC 147一中案件中確立在該案中的排除條款並不能保障無效的決定。但是,一個決定是否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仍然受爭議,而這很大機會取決於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香港法院其後亦沿用了Anisminic一案的原則,如Chan Yik Tung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1989] 2 HKC 394.

 

Chan Yik Tung一案中,申請人挑戰當時租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委員會當時確認房屋署終止申請人在熟食中心的租約的決定。申請人聲稱租務上訴委員會和房屋署均作出了不相關的考慮。《房屋條例》第283章第19(3)條的相關條文為「(3)如任何人的租契已根據第(1)款終止,則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聆訊由該人或代該人提出的與該項終止有關的寬免申請。」法院在該案裁定如果申請人的投訴成立,有關的決定將可被視為無效,而因此上述的條文將不會排除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