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答辯人和坦誠責任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6(4)條,任何答辯人,如擬在聆訊時使用誓章,則須在切實可行時間內,盡早將誓章送交登記處存檔,且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無論如何均須在申請人送達表格86A和其他有關文件後56天內將誓章送交存檔。
如法庭批予許可,答辯人須向法院及申請人全面地履行坦誠責任,答辯人應就有可能與被質疑決定的實際原因,或者就司法覆核程序的其他有關範疇,全面並坦誠地披露所有相關事實及文件:見Chu Woan-Chyi & O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Anor [2009] 6 HKC 77一案。